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網站 2020-02-25 09:59:22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積極支持區內企業發展,特制定以下措施(簡稱“穩商暖企八條”)。
第一條【保障扶持】對疫情期間生產、銷售或進口疫情防控應急保障物資(防護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測溫儀、病毒檢測用品、消殺用品、藥品及醫療器械等)、生活必需品(蔬菜、食品、糧油等)的重點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荔灣區科工信局、荔灣區商務投促局)
對疫情期間正常營業確保市場供應的連鎖超市企業、住宿餐飲重點企業、大型B2C零售電商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荔灣區商務投促局)
對疫情期間向我區捐贈疫情防控應急保障資金、物資的企業或個人,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貢獻的,以區政府名義公開表彰。(責任單位:荔灣區政府辦公室、荔灣區民政局)
第二條【金融紓困】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支持力度,協調金融機構采取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綠色通道,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簡化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責任單位:荔灣區發改局)
第三條【援企穩崗】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可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期間不加收滯納金)。落實上級規定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單位:荔灣區人力社保局、荔灣區稅務局)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但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前述已領取失業保險費返還的企業新招員工并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給予企業一次性崗前培訓補助,單一企業最高支持額5萬元。加大中小微企業用工保障力度,本措施實施期間,區內規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累計為區中小微企業介紹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員工每超50人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1萬元;介紹員工每超100人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3萬元;每家機構最高補貼5萬元。(責任單位:荔灣區人力社保局、荔灣區稅務局)
第四條【租金優惠】對疫情期間租用區屬國企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免收2個月房租,其他物業按照廣州市相關措施執行。(責任單位:荔灣區財政局)
鼓勵商務樓宇、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為承租的入駐企業減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責任單位:荔灣區科工信局、荔灣區商務投促局)
倡議經濟聯社、經濟社對承租集體經營性物業的入駐企業減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具體由租賃雙方協商。(責任單位:荔灣區農水局)
第五條【做大做強】全力保障并激勵重點企業擴大生產經營,對2019年度銷售額10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零售額5億元以上的零售企業及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服務業企業、營業額2億元以上的住宿餐飲企業或產值2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2020年上半年實現同比增速5%以上的,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增速7.5%以上的,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增速10%以上的,最高給予3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荔灣區發改局、荔灣區科工信局、荔灣區商務投促局)
第六條【創新獎勵】支持企業針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開展科技攻關,對獲得上級科技部門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科技攻關項目應急立項的,采用前資助方式進行配套支持,對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項目按照100%的比例予以配套獎勵,最高額度分別為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享受本獎勵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相關科技項目同類配套獎勵政策。(責任單位:荔灣區科工信局)
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開展科技攻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衛生醫療單位或研究機構開辟“人才綠道”,研發團隊帶頭人直接評定為區高層次人才,優先推薦國家和省、市人才支持項目,研發團隊其他成員直接納入區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優惠服務待遇對象范圍。(責任單位:荔灣區委組織部、荔灣區人力社保局)
第七條【服務提質】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2020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區內企業,可申請困難減免。繼續加強稅費政策落實,開辟綠色通道以“特事特辦”方式幫助企業解決涉稅費問題,優先加快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等。(責任單位:荔灣區稅務局)
建立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綠色通關機制,全力扶持并協調企業復工復產的進口原料、設備、生活必需品在口岸海關的快速通關、快速檢疫,確保“零延時”通關。對企業采用“提前申報”模式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差錯,按照海關總署容錯機制,區別對待辦理。推行企業辦理海關注冊、變更、注銷等業務“零接觸、網上辦”,推行企業通過“單一窗口”辦理手(賬)冊變更、延期等手續。按照海關總署工作部署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責任單位:荔灣海關)
第八條【聯動發展】為促進企業之間聯動發展,鼓勵企業互相采購疫情防控應急保障物資、生活必需品,對區內企業(“買方企業”)在疫情期間購買區內其他企業(“賣方企業”)采購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買方企業采購額2%的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最高10萬元。上述買方、賣方企業屬于關聯企業或有隸屬關系的除外。(責任單位:荔灣區商務投促局)
享受本措施的企業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我區其他政策。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疫情響應結束。措施有效期滿后視情況另行研究。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政策,我區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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