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網 2020-02-25 22:16:47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六穩”要求,全面落實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切實解決企業因疫情面臨的實際困難,與企業共渡難關,在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扶持措施基礎上,根據南山區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政策的支持對象為轄區受疫情影響較為直接的重點行業企業和對疫情防控做出較大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機構。
一、減免企業租金負擔
1、區政府、區屬國企物業對符合條件的租戶企業,免除2020年2月份、3月份租金。(責任單位:區國資局)
2、鼓勵轄區股份合作公司參照區政府、區屬國企物業的免租措施對租戶減免租金,對2020年2月至3月期間,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減免租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和其他支持政策中予以側重考慮。(責任單位:區國資局)
3、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運營機構參照區政府、區屬國企物業的免租措施對租戶減免租金,對2020年2月至3月期間,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減免租金的園區運營機構,按照實際減免租金的50%予以專項支持,單個園區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4、實施商業企業租金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住宿、餐飲、零售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承租社會經營用房的,按企業2020年2月至3月期間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提供專項金融支撐
5、對2020年2月至4月期間,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的企業,按6個月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貼息支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6、2020年2月至4月期間,為轄區企業貸款融資產生的擔保業務提供風險分擔,按最高50%的比例為合作擔保機構分攤風險,最高代償金額3000萬。(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7、鼓勵轄區金融機構為受疫情影響企業開發特色金融產品、設置專項信貸額度、給予專項利率優惠、開通審批綠色通道、予以還款展期寬限、減免罰息等支持,對力度較大、效果明顯的,通過2020年專項資金給予支持表彰,并在后續合作中予以優先考慮。(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
三、保障物資穩定供應
8、支持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對轄區生產有關應急防疫物資的企業,按其2020年2月至4月合計產值較去年同期產值增長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專項支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疫情結束后一段時間內出現產能過剩的,區政府優先考慮采購其產品供給轄區醫療機構或作為戰略儲備物資。(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采購招標中心)
9、保障市場生活物資供應,對2020年2月至4月期間保障居民糧油、肉類、蔬菜等民生必需品日常供應的限額以上批零企業,按照企業上述物資采購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專項支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加大援企穩崗力度
10、對按政府要求有序組織員工復工復產、恢復經營且不裁員或少裁員的轄區“四上”企業,按其2020年2月份企業實際繳納社保金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局)
11、保障區內企業用人需求,由政府出資委托轄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免費為轄區企業開展公益線上招聘活動。(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局)
12、對于轄區企業通過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疫情防控資金支出,可憑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在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全額扣除。(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南山區稅務局、蛇口稅務局、前海稅務局)
五、本政策與南山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政策可重復享受。
六、對上級政府出臺的防疫期間相關專項扶持政策與本政策有重疊的,企業可疊加享受本區政策。對上級政府出臺相關政策要求區級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業。
七、本政策由南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南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
八、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附件:
相關限制條件解釋
一、第1條、第2條、第3條中“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指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在南山轄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②屬于南山區“四上”在庫企業;③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有違規轉租分租、拖欠租金的行為;二是不遵守省政府延遲復工通知的要求,不積極配合政府部門返鄉返深統計,對阻斷疫情不積極不作為。
二、第1條、第2條、第3條中物業對象為園區物業,包括辦公、廠房、商業及配套物業,不含住宅;
三、第3條中“符合條件的園區”是指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園區業主(產權)方不是區政府、區屬國企;②園區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③園區屬于國家、省、市、區相關部門認定的有關園區。
四、第4條中“符合條件企業”是指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在南山轄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②屬于南山區“四上”在庫企業;③在南山轄區范圍內承租社會經營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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