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14 10:31:51
每經編輯 畢陸名
因為業務需要,公司搬遷新地址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實踐中有部分員工并不買賬。假如員工就此提出離職并且向單位索賠一定的補償,法院是否支持?一起來看看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公開的最新案件,法院是如何判決的?理由又是什么?
7月14日,據民事判決書顯示,王某于1994年4月18日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崗位為終檢員,月工資6100元,家住昌平區。
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一村委會發出騰退拆遷公告,要求轄內的企業騰退拆遷。
2018年3月1日,公司決定先搬遷到另一家公司繼續經營,并告知王某等全體員工,等新店完全建成后,整體遷入新辦公地址。
2021年5月19日,公司發布搬遷通知書,告知員工已經順利完成新辦公地址的搬遷工作,地址為北京市大興區。
同時,要求全體員工于當年6月1日到新辦公地辦公,王某在搬遷通知書上簽字。值得一提的是,公司還考慮部分員工的實際情況,對沒有在大興區租房的非京籍且在京無房員工、京籍員工單程最短路程50公里以上的員工,給予每月不超過400元的租房補貼。不過,王某反悔并表示,不同意搬遷。
圖片來源:攝圖網-501528943
庭審中,王某給出的理由是:勞動合同書上寫的是公司辦公地址是海淀區,自己住在昌平區。公司搬到大興區新辦公地址離家有80公里遠,因為公司新地址離家太遠才提出離職的。
然而,公司卻稱,王某填寫了公司遷址意愿調查表,同意公司遷址。
2021年5月28日,王某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報告載明:現因為公司業務需求擴大,搬離至大興地區,因為家里距離公司太遠特此提出離職。次日,公司向王某出具離職證明,雙方勞動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2021年7月6日,王某向北京市大興區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16.47萬元。經審理,大興仲裁委裁決駁回王某的仲裁請求。
不過,王某并未善罷甘休,只好向到法院狀告公司。
王某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16.47萬元。理由:王某稱在公司工作了27年。因公司搬家,從海淀搬到大興區,而自己卻住在昌平區,大興區離家太遠了。
經法院詢問,王某還表示,當初公司直說提供宿舍并未說給租房補貼,因為年紀大了不適合和別人一起住集體宿舍。而公司卻稱沒有實際提供宿舍,只提供每月400元的補助,不愿意去新地址上班的員工都主動辭職了,不能安排調整崗位。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王某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王某于公司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均在海淀區,公司原經營地址因為在北京市規劃用地范圍內需要拆除,公司服從政府安排搬遷,并在搬離至大興區辦公前在原經營地址附近租房辦公,給予了三年的過渡期。工作地點的調整并非公司主觀原因導致的。因此,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具有合理性;其次,公司在搬遷至新地址時調查了員工的意愿,雖然公司不認可王某提交的遷址意愿調查表,但調查表顯示王某不同意去新地址上班,在公司調查是否需要給予相關補助或者其他建議時,王某沒有向公司提出相關意見。公司對新地址離家較遠的員工提供每月400元的住房補助。因此,法院認為公司對新地址的變更對員工采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
所以,王某以“現因為公司業務需求擴大,搬離至大興地區,因為家里距離公司太遠特此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26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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