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09 22:33:07
◎趙縣法院確認,輝豐股份違反瑞凱化工章程的規定,在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行為,損害佰事達作為瑞凱化工的利益。不過,佰事達要求賠償4000萬元等訴求被法院駁回。
每經記者 程雅 黃鑫磊 每經編輯 董興生
8月9日,輝豐股份(SZ002496,股價2.53元,市值38.14億元)發布公告稱,公司董秘韋廣權近日收到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趙縣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
法院確認輝豐股份違反石家莊瑞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凱化工”)章程的規定,在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行為,損害河北佰事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事達”)作為瑞凱化工股東的利益。
不過,本案并非終審判決。公告介紹,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圖片來源:輝豐股份官網
輝豐股份與佰事達及佰事達實控人郭俊輝之間的糾紛已經持續了很久。事實上,矛盾的焦點在于輝豐股份與佰事達因股權交易及“年產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的權屬問題存在重大分歧。
目前,瑞凱化工由輝豐股份持股51%、佰事達持股49%,而佰事達由郭俊輝持股99%,郭俊梅持股1%。
梳理輝豐股份年報可見,2015年,輝豐股份收購瑞凱化工,重點布局草銨膦。2016年,輝豐股份以自籌資金753.46萬元預先投入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
2017年,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主體工程已結束,前期已進行試生產,處于停產整改階段。輝豐股份可轉債募集資金項目“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承諾投資總額6.86億元,截至2019年底,累計已投入金額為4.66億元。
2020年,輝豐股份發布重大資產出售公告,將持有的江蘇科利農農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利農”)51%的股權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拜植保”)1%股權轉讓給安道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道麥”)。
而這,也成為輝豐股份與佰事達沖突的由來。據輝豐股份2020年12月23日公告,輝豐股份與安道麥簽訂協議中,約定將包含“年產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在內的部分資產置入其100%持股的科利農。
對此,瑞凱化工稱該項目由瑞凱化工投資建設,項目出售未經過瑞凱化工同意,存在資產權屬不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存在法律障礙等問題,而輝豐股份以2015年4月9日獲得鹽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為由,堅稱該項目資產權屬為母公司所有。
趙縣法院認為,通過瑞凱化工的工商登記情況及相關協議、相關銀行轉賬記錄等內容表明,輝豐股份基于瑞凱化工擁有草銨膦原藥生產的技術和人員,于2015-2016年間向瑞凱化工進行投資入股,成為瑞凱化工持股51%的股東,投資主要目的是建設草銨膦生產項目,并約定了相關的業績承諾。
在投資入股完成后,瑞凱化工出資金、技術、專業人員到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進行建設,期間工作人員產生的差旅費由瑞凱化工記賬報銷。同時通過輝豐股份董事李萍等工作人員與王歡、郭俊輝等人員關于年產5000噸草銨膦項目的磋商過程可以表明,雙方均明確證明了年產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資產權益歸瑞凱化工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各行政管理部門對該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審批手續屬于行政管理行為,不能作為確認資產權益歸屬依據。因此,年產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所有權應當歸瑞凱化工所有。
另外,法院表示,輝豐股份自認,在“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建設中,瑞凱化工向輝豐股份提供1.73億元的借款。瑞凱化工又提供人力、技術服務。這樣建成的案涉項目的所有權歸輝豐股份所有,有悖常理。
因此,趙縣法院確認,輝豐股份違反瑞凱化工章程的規定,在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行為,損害佰事達作為瑞凱化工的利益。不過,佰事達要求賠償4000萬元等訴求被法院駁回。
圖片來源:公告截圖
事實上,此前佰事達就與輝豐股份因此事“糾纏”過,但因移交大豐法院審理后,以佰事達未交訴訟費而告終。
據輝豐股份3月21日公告,佰事達與輝豐股份、被告瑞凱化工審計機構、第三人瑞凱化工損害其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經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輝豐股份名下銀行存款4000萬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財產。
2021年6月15日,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大豐法院處理。但佰事達因不服裁定上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石家莊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佰事達在大豐法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因此,大豐法院裁定本案按佰事達撤訴處理。
8月9日,郭俊輝在微信上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法院駁回賠償4000萬元的決定是因為提供的證據過于復雜,案件資料整理得不細,而不是拒絕賠償。后續自己一定會要求輝豐股份進行賠償,包括出售股權產生的收益及項目近幾年產生的利潤。
此外,記者亦致電輝豐股份,但電話未獲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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