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0-27 23:04:44
每經記者 趙李南
每經評論員 趙李南
近日,深交所向國立科技(SZ300716,股價11.52元,市值18.43億元)下發監管函。深交所指出,因二甲苯貿易業務收入確認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公司對2019年原按照總額法確認收入的二甲苯業務修正為按照凈額法核算,并調減營業收入,調減營業收入占公司2019年更正前營業收入的比例為21.87%。深交所表示,國立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2020年7月,每日經濟新聞曾刊發獨家調查報道指出,國立科技2019年的二甲苯貿易業務中,有三家客戶與兩家供應商同屬鉆達集團,甚至有部分公司還在一起辦公,在注冊地址、聯系方式、股權關系、業務經營方面有重疊之處,質疑公司貿易業務存在蹊蹺。
值得注意的是,以貿易方式對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作出貢獻的,在上市公司當中絕不止國立科技一家。顯然,其中有正常的貿易往來,也有異常的貿易行為,投資者需要對有異常貿易的上市公司擦亮眼睛。據筆者多年來調查上市公司的經驗,通過貿易方式虛增收入,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法:
第一,上市公司的貿易供應商和貿易客戶實際上有關聯,僅僅是通過上市公司過了一手。這種模式之下,貿易供應商和貿易客戶實際上受某一方控制,而這個控制方的“主營業務”即是幫上市公司增加營業收入。這種模式的表現特征就是上市公司突然宣布介入與自己主業完全不相關的貿易領域,或在很多關鍵節點上(比如退市風險警示),貿易業務為上市公司帶來較大的營業收入貢獻,或主要貿易供應商和貿易客戶之間注冊地點臨近,主要電話、郵箱和人員相同等。
第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控人,實際上在控制上市公司的客戶,但相關交易卻并未被認為是關聯交易。這種模式下,上市公司銷售的產品實際上并未最終實現對外銷售,用于支持該交易的資金來源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這種模式的表現特征就是貿易客戶的主要管理人員實際上是來自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控人所控制的公司,或貿易客戶的主要管理人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所屬公司的前員工。
第三,上市公司或其實控人通過金融產品或信貸最終為貿易類客戶提供資金支持。這種模式下,是為了將貿易客戶與上市公司及其實控人“切割”得更遠,而利用租賃、貸款、信托等金融方式為貿易客戶提供資金,貿易客戶在這個交易當中僅僅充當了“通道”作用。這種模式的表現特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相關企業存在擔保、抵押等措施,以支持上述金融手段,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通過持股金融機構以最終實現都是“自己人”。
在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市場競爭地位穩固、增長有巨大潛力和公司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情況下,鮮有上市公司或其實控人會通過貿易方式增加營業收入。通常都是主業不振、意圖拉高股價減持和力爭“保殼”等情形下,上市公司才有動力通過不具備商業實質的貿易方式虛增收入。
顯然,投資者應該遠離這種類型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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