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04 18:34:12
每經編輯 張錦河
證監會8月4日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優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證監會近日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獨董辦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獨董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獨立董事的職責及履職方式、履職保障、法律責任、過渡期安排等。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證券交易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健全獨立董事資格認定、信息庫、履職評價等配套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引導各類主體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時,持續強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監管,督促和保障獨立董事發揮應有作用。
要點如下:
1、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
3、上市公司設置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獨立董事也應當過半數;
5、明確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兼職要求;
6、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應當不少于15日;
7、健全獨立董事履職受限救濟機制;
8、明確獨立董事行政處罰的免責事由;
9、指導證券交易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健全獨立董事資格認定、信息庫、履職評價等配套機制。
《獨董辦法》明確,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忠實與勤勉義務,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作用,維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獨董辦法》要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并由獨立董事中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在董事會中設置提名、薪酬與考核、戰略等專門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并擔任召集人。
任職資格與任免方面,《獨董辦法》明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從任職、持股、重大業務往來等方面細化獨立性的判斷標準,例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等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明確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在獨立性要求之外,明確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職條件,并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專業知識,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會計、經濟等工作經驗,良好的個人品德等。
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不得提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等情形的人員;上市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的,應當對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股東大會選舉前證券交易所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審查,審慎判斷其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并有權提出異議。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明確獨立董事解聘要求。對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職條件或者獨立性要求的獨立董事,應當立即停止履職并辭去職務;未主動辭職的,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解聘。因其他原因主動辭職的,如其辭職將導致董事會或者其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規定,或者獨立董事中欠缺會計專業人士的,擬辭職的獨立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任獨立董事產生之日。
此外,明確獨立董事兼職要求。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從實際情況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獨立董事兼職家數在三家及以下。
關于職責與履職方式方面,《獨董辦法》明確獨立董事履職重點。獨立董事應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
明確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獨立董事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征集股東權利、發表獨立意見等。
明確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具體要求。會前,獨立董事可以與董事會秘書就擬審議事項進行溝通;會中,獨立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會議;會后,獨立董事應當持續關注與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會議執行情況等。
明確獨立董事履職平臺。披露關聯交易、變更或者豁免承諾、作出反收購措施等三類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披露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任免財務負責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等四類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薪酬等事項應當由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明確獨立董事日常履職要求。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應當不少于15日。獨立董事應當制作工作記錄,詳細記錄履行職責的情況,并應當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關于履職保障方面,《獨董辦法》健全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機制。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人員支持。應當向獨立董事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提供資料,組織或者配合獨立董事開展實地考察等工作。
健全獨立董事履職受限救濟機制。獨立董事履職遭遇阻礙的,可以向董事會說明情況,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予以配合,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工作記錄;仍不能消除阻礙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關于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獨董辦法》明確處理處罰措施。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相關主體違反《獨董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明確獨立董事責任認定標準。對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可以結合其履職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之間的關聯程度,兼顧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點,綜合獨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關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態度等因素認定。
明確獨立董事行政處罰的免責事由。獨立董事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基本職責,且存在審議或者簽署文件前借助專門職業幫助仍不能發現問題,上市公司等刻意隱瞞且獨立董事無法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關于過渡期安排方面,《獨董辦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上述事項與《獨董辦法》不一致的,應當逐步調整至符合規定。
獨董制度作為舶來品,引入國內資本市場已22年之久。那么,獨董制度從何起源、何時引入國內、這些年又經歷了哪些完善演化呢?
根據國際定義,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以形成權力制衡與監督的制度。
據悉,獨董制度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其產生的根源是為了解決公司治理的代理人問題,通過引入有資深經驗的獨立董事,制衡公司管理層,防止管理層利用權力謀取私利,維護股東權益。后被世界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采納。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2001年我國正式建立獨董制度。當年的8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表示,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彼時,證監會首次明確了A股上市公司獨董的定義和應負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程序、職責、應具備的獨立性和履職保障等事項提出了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意見》要求,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意見》還規定,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此外,為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意見》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例如,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以及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等。
截至2023年,獨董制度在我國已運行22年之久。其間,經歷了多輪補充完善。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應按照各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2004年12月7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股東權益保護規定》”),提出了“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并作出了六項具體規定,再次明確了獨董需履行的責任與義務。
例如,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了解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況,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不得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等。
此外,協會自律規范方面,2014年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首次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其要求獨立董事應當能夠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獨立董事的職責與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監管等具體規則,具備內控與風險防范意識和基本的財務報表閱讀和理解能力。
此外,在獨董制度的運行中,上市公司曾出現了一些“官員獨董”。因此,在2013年10月,中央組織部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意見》,啟動清理“官員獨董”工作。
隨即,滬深兩市有黨政領導干部履歷的獨董匆匆請辭,高校教師則在此后大量補缺,密集涌入了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至目前,具有高校背景的獨董仍不在少數。
不過,“高校獨董”也曾被規范。2015年11月初,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掀起了“高校獨董”問題監管風暴。
獨董以“獨立性”“專業性”為存在價值,然而在實踐中,A股獨董卻飽受“花瓶獨董”“簽字獨董”的困擾。因此,監管層也在制度層面,不斷進行了完善。
其中,證監會《獨立董事信息披露違法訴辯與判決分析報告》曾就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獨立董事被處罰并提起訴訟的案例進行分析,認為包含了四類獨董,一是花瓶掛名型;二是放任不知情型;三是有主觀履行職責意愿,也采取了部分如詢問公司董秘、負責人等措施,但多為表面工作,實際上也未起到發現作用型;四是任職時間短,任職時間與簽字定期報告期間不完全重合甚至分離型。
隨后在2018年9月,證監會推動修改了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石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對獨立董事的章節進行了重要的調整,明確獨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職權,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針對相關事項享有特別職權。
2020年3月1日后,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也對獨立董事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2021年11月26日晚間,獨董制度迎來又一波完善。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指出,《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發布時間較早且為政策指導性文件,因此改寫為《獨立董事規則》。同時,對《獨立董事指導意見》與《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等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修改,保證法規之間的一致性。并吸納了《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的相關內容。
具體而言,最新修訂主要完善了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獨立董事規則》規則制定目的,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上位法作為制定依據。
二是將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條款修改為“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上市公司可以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
三是明確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
四是吸納了《股東權益保護規定》中關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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