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0-01 23:58:01
每經記者 張祎 袁園 每經編輯 王月龍 張益銘
“等交完錢以后,才知道自己是被騙了。”
日前,車主小張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吐槽了前不久為機動車“退保”的一段親身經歷——
花費約4000元買下的“車險”,比之前便宜一半,還送各種福利。然而合同到手后,小張卻傻了眼!發現合同中居然帶有“XXXX機動車交通安全服務條款”的字樣,甚至首頁就注明了“不適用于《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以為是給愛車續保,結果最后發現續的是套路?這到底是怎么回事?便宜一半的“車險”到底藏了什么暗雷?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保費”蹊蹺便宜一半
得知真相火速“退保”
“您好,我這邊是人保財險的,看到您這邊的車險馬上就到期了,想為您提供續保服務。”車主小張的車險即將到期了,由于要續保,其微信和電話上充滿了各種推銷車險業務員的聯系方式。
當看到自稱“人保業務員”這個人發來的微信后,小張覺得是大公司肯定靠譜,于是就跟自稱人保業務員的這個人聊起來了。
讓他沒想到的是,“人保財險”不僅是“大公司”,車險的價格居然還給出了“地板價”: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三險”價格加起來,居然才5000多元。最后,調整完保額和各種折扣,小張僅花了差不多4000元就搞定了這份“車險”。不止如此,小張還能享受一次免費拖車、市區內免費送油以及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
“沒想到保險公司優惠這么大,這可比我之前投保的車險便宜不少呢。”小張對比了之前的車險價格,發現這次的車險價格基本便宜了一半。雖然小張的車是小轎車,但由于主要用來營運使用,所以車險保費通常高于家庭乘用車。因此,當業務員報出低價時,小張覺得自己占了便宜,趕緊趁著有優惠把車險辦了。
然而,錢一交、“保單”一出,小張就覺得不對味兒了。業務員給他的居然不是一張真正意義上的保單,而是一個標著“XXXX機動車交通安全服務條款”名字的合同。合同首頁寫著“服務合同是具有顯著行業互助性質的民事射幸合同,不適用于《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某車主在社交平臺發出自己的交易過程截圖
“業務員給我出保單的時候,我并沒有發現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交了錢之后才發現這個跟保險不是一回事兒。”小張交完保費才發現自己買的這個“車險”跟保險產品不太一樣,它的名字叫——安全互助統籌金。
某車主在社交平臺發出自己的退款過程截圖
發現自己上當受騙的小張通過撥打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電話等方式,獲得了全額退款。為了不讓更多的人被蒙蔽,小張在社交平臺上將自己的經歷分享了出來,沒想到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紛紛留言,講述自己相似的遭遇——
“切身體會過了,大家千萬別買!”
“最近剛退,太不容易了。”
……
除了有過與小張一樣經歷的人外,許多人更好奇的是——
這種產品究竟是什么?為何有這么多車主大呼“上當受騙”,甚至不惜一切代價要求退款呢?
“統籌不賣交強險
只做貨車商業統籌”
記者多方了解到,小張投保的這類產品一般被稱為“統籌車險”,在車主拿到的報價合同上,通常會被冠以“統籌服務報價單”的名稱。在“統籌”模式下,車主與統籌服務平臺常常以一紙合同約定保障內容,在相似的保障權益下,投保價格卻比正規保險公司的價格低了不少。
記者也以小張投保的車輛為例,咨詢了某財險機構的業務員。該業務員表示:我們這邊對營運車輛的報價基本都在7000-8000元,就從價格來看,其實小張的這個報價(統籌車險的報價)還是挺合適的。
“統籌”是什么意思?其統籌的又是什么呢?
“車輛統籌不是新東西,早在2015年前后就出現了。”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統籌服務主要針對營運車輛,比如大貨車、掛車、出租車等,運營模式就是通過向車主集資,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從而形成統籌資金,以此為參與統籌的大型貨車提供保障,“與其最為相似的模式就是互助或自保,這就像是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
記者查閱發現,從繳費,到出單,再到理賠,“車輛統籌”背后通常有著專門的公司在運作此類業務。對外宣傳時,這些公司多以“機動車安全服務統籌公司”等名稱示人,有時甚至會特意與正規保險公司保持一定的距離。在一家機動車安全服務統籌公司在公眾號發布的文章里,記者看到該公司在主動介紹統籌與保險的區別——
“我們做的不是保險,是統籌,雖然做著同一件事,但完全是兩個團體。”
“保險公司可以賣交強險,統籌不賣交強險,只做貨車商業統籌。”
“統籌不要實名繳費,可以凈費出單,解決很多掛靠問題,可以公戶個人投保,也可以開專票,真實可信。”
“統籌的價格總體比保險低一點,費用比保險高一點,性價比很高。”
在理賠流程上,這家機動車安全服務統籌公司設計了客戶報案、案件受理、查勘定損、賠付理算、核算賠付、支付賠款等程序,與正規保險公司十分相似。
某機動車安全服務統籌公司對外展示的理賠流程
“近期,多地市場接到‘車輛統籌’相關投訴。不法分子冒充保險公司業務員,通過模仿保險公司報價單形式將有保險公司名稱和標志的統籌單進行銷售,極具迷惑性。”今年7月,東莞市保險行業協會在其公眾號中接連發布提示性文章,提醒車主避免陷入“統籌服務”就是保險的誤區。
僅掛交強險就上路
揣著統籌“裸奔”
據記者了解,車輛統籌的操作一般會被分為兩單,涉及交強險的部分會找保險公司來承保,其余的保障服務則會歸到統籌服務里。
對此,業內人士分析稱,這意味著,購買統籌車險的車輛很多時候僅僅是掛了交強險就上路了,如果車主發生事故,那么通過保險公司獲得的理賠會比較少,更多的是需要去找提供車輛統籌服務的機構來進行賠付。而車輛統籌公司一旦無法承擔高額賠償金,不能保證后續賠付服務,那么車主在發生事故后,極可能會由自己承擔事故損失,甚至面臨高額的賠償風險。
“繳費容易賠付難。”業內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安全統籌單”不是保險合同,不受《保險法》保護,消費者購買安全統籌后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一旦出現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如上述人士所言,記者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近年來,因車輛統籌公司拒賠、跑路等鬧上法庭的合同糾紛案并不鮮見。
據一份案號為“(2022)遼0381民初983號”的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2021年5月,鞍山市晟鑫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鑫公司”)所有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維修花費6950元。此車輛于曾2020年7月在安秦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秦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統籌,統籌金額92100元,事故發生在統籌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晟鑫公司將統籌保險權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金某,金某多次要求安秦公司給付機動車損失理賠款,但該公司未予以理賠。
另一份案號為“(2021)豫1325民初4145號”的委托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顯示,2021年3月,劉某某在河南中實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實公司)參加第三者責任統籌,支付統籌費6043.78元,統籌第三者責任限額50萬元。2021年6月,劉某某在倒車時撞壞了一輛車,經過民事調解達成協議,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外賠償對方車損4760元。因為事故發生在統籌期限內,劉某某向中實公司申請賠付,卻沒想到碰了壁。
“在我申請商業險賠付時,發現中實公司無法聯系到,我此時才發現,賣給我的保險是機動車輛電子統籌單,不屬于車輛保險單,而且這家注冊的公司根本無法聯系。后經我多方打聽,該車輛統籌公司就是一家空殼公司,早就人去樓空。由此看來,我的這份保單就是無法保證權利的保單。”在庭審中,劉某某向法院陳述了自己因聽信代理人的承諾誤將車輛統籌當成了車輛商業保險的遭遇。
那么,車輛統籌公司與車主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呢?
“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在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高峰律師看來,我國當前法律、行政法規對“車輛安全統籌”并無禁止性規定,所以車輛統籌公司與車主之間的統籌合同受法律保護。
記者注意到,從司法實踐看,合法的合同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例如,在上述金某起訴安秦公司給付機動車損失理賠款一案中,法院認定,車輛統籌不屬于保險范疇,但依照合同約定繳納交通安全統籌費的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時,受損方有權向車輛統籌公司按照機動車輛統籌單的約定主張事故理賠款。
在劉某某向中實公司申請賠付一案中,法院認為,兩者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輛統籌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中國人民大學保險法研究所研究員王德明律師對記者表示,統籌合同屬于無名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安全統籌業務系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系車主與統籌公司之間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為法律所禁止,應當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合同來對待。”王德明表示,總體來看,更傾向于后一種觀點,因為一方面統籌也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并非非法行為,另一方面,如果認定為無效合同,參加統籌人員的權利更難以得到保護。
行業互助不具剛性兌付承諾
雖然從某種意義而言,統籌合同應受到法律保護,但與保險合同相比,統籌合同無論是在約束度還是保障度上,都有著較大差異,且存在潛在風險。
2022年8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曾對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作出風險提示,明確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經營者以“XX統籌”“XX互助”“XX聯盟”為名與廣大車主所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不是保險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東莞市保險行業協會在其公眾號文章中指出,“車輛統籌”其本質屬于交通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對互助事項及互助金額不具有剛性兌付承諾。國家對保險業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決定了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會進行剛性賠付承諾。
“車輛統籌單不能被視為是保險合同。”王德明律師指出,車輛統籌業務屬于民間的一種互助形式,和保險業務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是開辦保險業務的主體只能是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法》第六條、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業務只能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統籌公司沒有經過保險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因此不能經營保險業務。
二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及經營規則有嚴格的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提取準備金,維持充裕的償付能力,保護投保人合法權益。而統籌公司則沒有準備金、償付能力等監管規定,日常經營也缺乏監管,其賠付能力普遍較弱,參加統籌人的權益通常難以得到保障。
王德明律師還認為,因為經營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機構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除了蘊含賠付風險外,也會增加車主的處理程序難度。
首先,近年來統籌公司野蠻生長,經營中亂象頻發,由于沒有準備金計提,其賠付能力大有疑問,實踐中車主得不到賠付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購買“統籌險”不能獲得賠付的風險很高。
其次,“統籌險”并非真正的商業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能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車主須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再按照普通合同糾紛另案起訴統籌公司,程序會大幅度延長,大大增加了車主的負擔和風險。
高峰律師也表示,很多車主誤以為車輛安全統籌就是商業保險,其實不然。他指出,保險公司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有法律強制性規定,資產透明度高,車輛安全統籌公司的資金則不受監管部門的監管,其眾籌金存在被挪用的情形,且根據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制,車輛安全統籌公司也存在賠付能力有限的可能。
高峰律師還提到,是否能將安全統籌合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一并審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根據法律規定,通常將侵權責任糾紛和商業保險合同一并審理;將安全統籌合同一并審理,則并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車輛統籌公司可能不會直接承擔賠償責任,需要當事人提起合同糾紛另行起訴。
“如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判決車輛統籌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也可能無法獲得足額賠償。”高峰表示,如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將安全統籌合同一并審理,根據合同約定,車輛統籌公司直接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如果統籌限額足以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則車主或運輸公司無需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統籌公司的資金管理并沒有相應部門予以監管,因此公司可能只是個“空殼”,賬面并無足額資金支付被侵權人高額賠償,而生效判決又已經認定車主或運輸公司無需另行承擔賠償責任,則被侵權人可能無法獲得足額賠償。
從更多的層面看,車輛統籌的風險還不僅僅存在于理賠方面。
某車險從業者就對記者表示,買統籌車險的機動車可能還會面臨斷保的風險。購買統籌車險后,很多車主不會再去購買商業保險,這就意味著斷保,等車主想要再次投保車險時,不僅面臨著保費增加的風險,還需要重新驗車,非常麻煩。
東莞市保險行業協會也提醒,未在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而購買“機動車輛統籌單”的機動車輛,以后再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車險時,無法享受連續投保及無賠款優惠。
商用車保險風險減量服務待擴
既然風險重重,車輛統籌這一模式為何存在多年?其滋長的土壤又是什么?
“一方面由于營運車輛賠付率高、賠付金額高,加之車險綜改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導致國內多地出現了保險公司拒絕承保交強險、商業車險現象;另一方面,車輛統籌通常比商業車險便宜很多。在此情形之下,催生出了車輛統籌這一模式。”業內相關人士如是分析。
在我國,商用車市場體量巨大。來自中汽數據的保有量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商用車保有量為3328.6萬輛。其中,輕型貨車1921.1萬輛、重型貨車839.0萬輛、輕型客車302.4萬輛,數量位居前三。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公布的數據,2023年上半年,商用車產銷量分別完成196.7萬輛和197.1萬輛,分別同比增長16.9%、15.8%,增速高于汽車行業整體。
但從業內發聲來看,在商用車領域,保險供給仍存諸多短板。據公開報道,今年5月6日,2023中國商用車金融保險大會在金華召開。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商用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鐘渭平在大會上表示,保險業務是推進商用車行業發展的重要一環,保險產品及保險供給能力將對商用車行業及運輸行業產生重要影響。
鐘渭平指出,雖然2022年各保險機構的商用車業態基本上呈現交強險盈利、大部分商業險盈利的狀態,但商用車保險業態并沒有質的改變。根據中汽協商用車專業委員會的調研,目前保險機構在承保商用車業務時普遍存在關停險種、拒保、部分車型拒保、階段性承保、加價、捆綁等問題。這些問題往往是保險產品、風控、費率與商用車市場需求相脫節所導致的,并進一步導致商用車行業用戶對保險服務滿意度評價持續走低,因此推動保險機構在承保商用車領域業務的改革與創新十分迫切。
保險機構的“消極”承保態度,與商用車的高風險不無關系。據36氪研究院發布的《2022年中國商用車道路運輸安全研究報告》,由于道路情況復雜、司機安全防范意識較弱等原因,我國商用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堪憂。對財險公司而言,商用車車險保費規模巨大卻風險極高,賠付率超過85%,綜合成本率約120%~130%,全行業承保虧損情況普遍存在。
商用車相對較高的事故概率以及異地出險推高的理賠成本,使得商用車保險業務成為了“燙手山芋”。在國內,將特種車、營運貨車、營運客車作為主營業務的險企并不多,多數險企更為青睞家庭自用車的承保業務。
“近年來,部分大貨車‘投保難’,部分保險公司甚至拒保交強險,主要是因為保險審慎經營,遵循精算法則。”王德明律師表示,車險定價與車輛的風險直接相關,車輛風險越高,保費越高,保險公司拒保交強險的,車主可以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要求保險公司承保。
面對商用車“投保難”的情況,2021年,原銀保監會曾向各財險公司下發《關于切實做好營運車輛保險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財險公司對系統內營運車輛保險承保政策進行全面排查,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拒?;蛲涎映斜=粡婋U行為,從源頭上引導基層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提高營運車輛承保積極性。
近期,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貫徹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財產保險業積極開展風險減量服務的意見》的實施方案。方案中提出,擴大營運車輛保險風險減量服務及應用。鼓勵行業公司進一步提升科技應用,在高風險營運車輛方面積極推進車聯網保中風險管控項目,加強高級駕駛輔助(ADAS)、駕駛員監控(DMS)、自動緊急制動(AEBS)、北斗部標機等車聯網技術應用,降低出險頻率和案均賠款,提升理賠反欺詐能力。
運用科技手段“降損減賠”
有數據顯示,我國作為全球商用車保有量最大的國家,2022年商用車存量市場保費規模接近6000億元,但商用車參保商業險的車輛總數與存量總數存在較大差異,尚有巨大的市場空間待以挖掘。如何激發商用車保險市場潛力?提升風險管控水平、提高經營效益成為關鍵點之一。
從公開信息看,隨著保險科技的發展,部分險企也正借助外部科技力量,加大車險場景下的科技創新應用力度,嘗試以大數據、車聯網、云計算等科技手段賦能風險管理,以解決營運車輛投保難、管理難、風險高、賠付高的問題。
例如,記者注意到,為解決重載商用車因賠付率高導致保司無法承受的問題,京東安聯保險與第三方專業科技公司合作,將主動安全技術引入自卸車、攪拌車等特種車輛車險服務,發揮主動安全車載設備的輔助駕駛功能。同時,由京東安聯保險為加裝盲區監控系統并經過測試的車輛提供保險服務,通過降損減賠實現多方共贏。
中國太保產險也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風險減量推出“太好保”,通過大量的歷史數據,并借助機器學習、AI智能識別等技術,實現了對不良駕駛行為、車道偏移、跟車距離不足的及時預警,一定程度上將“被動地防”轉變成為“主動地減”,降低了出險率。
圖片來源:《2022年中國商用車道路運輸安全研究報告》
《2022年中國商用車道路運輸安全研究報告》顯示,36氪研究院以某險企2020年-2022年商用車承保、理賠數據為樣本,比較了主動安全系統安裝前后的滿期賠付率。數據顯示,主動安全系統安裝后,商用車滿期賠付率由86%降至44%。此外,設備使用率在75%以上和承保時預期賠付率在90%以上的業務,其滿期賠付率下降更為顯著。
“目前我們公司的北斗衛星定位、視頻監控、主動安全等各類智能終端產品在全國裝車量已超過15萬臺,采用風控模式運營的有2~3萬臺。從項目試點數據看,在網約車領域,經過4年的運營,賠付率已從之前的127%降到了目前的47%;在重型貨車領域正在實施的項目中,項目的滿期賠付率也從92%的行業平均賠付率降到38%。”成都億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盟恒信”)董事長王春波對記者介紹道。
據了解,億盟恒信作為一家車聯網綜合解決方案供應商,近年來將網約車及重型貨車這兩個投保“困難戶”領域作為重要應用場景,以“科技+保險+數字化運營”相結合的模式,與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國有平臺公司、通訊運營商、前裝車廠、GPS服務商等進行戰略合作,通過構建數字化風控運營體系和商業模式的重構,有效推動了車險降賠減損。王春波表示,下一步,公司計劃將這一模式推廣到更多的地區,并將安全風控數字化運營模式應用到渣土車、公交車、環衛車、攪拌車等更多的“投保難”的車型和應用場景上。
記者|張祎 袁園
編輯|王月龍 張益銘 杜波
校對|劉思琦
|每日經濟新聞 nbdnews 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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