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2023-10-20 17:34:22
證監會發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穩妥有序做好企業債券過渡期后轉常規相關工作,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24號準則》)。
《管理辦法》和《24號準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市場各方廣泛關注,總體贊同修訂的基本思路和調整內容,并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中國證監會經認真研究,吸收采納了相關意見建議,并作了修改完善。
《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要求,將企業債券納入《管理辦法》規制范圍,更好促進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協同發展。二是強化防假打假要求,壓實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完善證監會系統開展現場檢查的機制。三是強化募集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募集資金信息披露有關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四是強化對非市場化發行的監管,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參與非市場化發行。五是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2023年修訂),不再將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列為應當中止審核注冊的情形,進一步提升行政許可實施規范性。
《24號準則》修訂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于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項目土地、環評、規劃等合規合法性文件,強化募投項目合規性。二是明確部分債券發行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行人最近一年資產清單及相關說明文件的要求,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管理辦法》和《24號準則》的發布實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業)債券制度規則體系,進一步夯實債券市場防假打假、強化募集資金監管、防范非市場化發行的制度基礎,更好為企業債券過渡期后轉常規運行、促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各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持續做好企業債券全鏈條監管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強化跨市場監管協同,以改革促發展、以監管促規范,進一步深化債券市場功能,更好發揮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支持重大戰略、重大項目建設的作用。
中國證監會關于企業債券過渡期后轉常規有關工作安排的公告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做好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相關工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按照統一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促進協同發展的思路,將企業債券納入公司債券管理體系,著力發揮債券市場功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過渡期后轉常規相關安排公告如下。
一、過渡期結束時間
根據《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過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3〕45號),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過渡期至2023年10月20日結束。
二、轉常規后企業債券受理審核注冊等工作安排
(一)受理安排。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負責企業債券受理工作,自2023年10月23日9時起開始受理,同時取消企業債券原預約申報環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時起,不再受理企業債券項目。
(二)項目銜接安排。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受理的企業債券項目,由中央結算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平移至發行人申請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負責后續審核等工作。對于過渡期結束前未受理的企業債券項目,發行人可自主選擇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請文件。
(三)審核注冊安排。交易所負責企業債券審核工作,并報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申請文件、審核注冊程序等,按照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相關制度規則執行。
(四)發行備案安排。企業債券由交易所負責發行備案,并通過簿記建檔系統發行。過渡期結束前已完成注冊的企業債券項目,由注冊批復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負責發行備案。
三、轉常規后企業債券登記托管、監管與風險防控等工作安排
(一)企業債券登記托管、交易結算等安排總體保持不變,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掛牌)交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登記托管結算等服務。企業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按照相應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按照現行工作職責指導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單位,繼續做好企業債券的交易組織、自律管理、風險監測等工作,加強監管協同與信息共享,保障企業債券市場平穩運行。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將企業債券納入公司債券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公司(企業)債券監管和風險防控等職責。
四、壓實各方責任,共同促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一)企業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相關信息。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加強募集資金管理,切實落實償債保障措施,有效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企業債券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履職盡責,嚴格落實中介機構執業規范和監管要求,為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專業優質服務。
(三)企業債券相關各方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堅持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