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0-25 22:20:05
每經記者 張宏 每經編輯 張益銘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復同意天津國泰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泰金租)進入破產程序。從獲得中國汽車業第一張金融租賃牌照,到獲批進入破產程序,國泰金租僅用不到6年時間。
批復文件顯示,破產申請人為北京成方匯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是國泰金租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控股股東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汽車)旗下另一張非銀牌照——華泰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已于今年4月獲批進入破產程序。
國泰金租近年發展不順
國泰金租成立之初,曾被寄予厚望。
彼時,站在動力電池“風口”上的億緯鋰能前三季度凈利潤同比翻番,出資1.2億成為國泰金租的第四大股東,占股6%。億緯鋰能在此前披露的多份公告中表示,公司于2017年投資國泰金租,主要為通過股權合作拓展下游銷售渠道,符合行業慣例。
但近年來,國泰金租的發展并不順利,近年來多次被列為被執行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的執行信息顯示,國泰金租所涉執行金額高達32億元。此外,國泰金租多次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為失信執行人,所涉金額達270萬元。
2022年7月,股東億緯鋰能公告首次披露國泰金租停業。億緯鋰能最新公告顯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對其確認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賬面價值為0。
2020年初,證監會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華泰汽車山東榮成、天津、內蒙古鄂爾多斯等主要生產基地已停產,公司未披露生產經營發生的重大變化。同時華泰汽車還涉及未能清償到期債務違約、重大訴訟、主要資產被凍結等情況。
2022年9月,ST曙光發布公告稱,經與控股股東華泰汽車核實,公司實控人張秀根于7月5日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后于8月10日轉為批捕,11月取保候審。
截至目前,國泰金租注冊資本20億,實繳資本20億。華泰汽車持股50%,華信超越控股、珠海市源盛通達投資、億緯鋰能則分別持有29%、15%和6%股權。
對債務執行將有何影響?
重慶市普法工作辦公室“重慶市民法典宣講專家庫”入庫專家、重慶百事得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欣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國泰金融租賃公司尚未正式進入破產程序。根據原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準,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是該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前提。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后,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受理破產申請。
劉欣進一步指出,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的規定,對于國泰公司所負已進入執行程序、但尚未執行結案債務的債權人是不利的,因為執行程序中止后,這些債權人只能與其他已經提起訴訟但法院尚未審結或者尚未提起訴訟的債權人一樣,通過申報債權、在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程序中,在所有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超過全部破產財產的范圍內部分受償。
股東億緯鋰能公告顯示,公司對其確認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賬面價值為0,那么進入破產程序后,后續債權可能怎樣受償?
劉欣表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通常是指公司、企業通過向其他公司、企業投資而取得其他公司、企業的股份、股票,國泰金融租賃公司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賬面價值為0,意味著其持有的其他公司、企業的股份、股票價值為0,但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企業的股份、股票只是破產財產的一部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的規定,破產財產還包括公司的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機器設備、原材料、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現金等動產,以及對其他公司、企業、個人所享有的債權、銀行存款等,這些財產都應當用于清償債務。
國泰金租破產對股東可能產生哪些影響?劉欣表示,在法院受理國泰公司的破產申請后,如果能夠重整或者和解,則該公司繼續存續,股東仍然享有相應的股權。如果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只能在最后順位按出資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的破產財產。由于公司破產的前提是資不抵債,因此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股東實際上是無法獲得剩余財產分配的。
股東是否需對國泰金租債務承擔責任?劉欣解釋道,通常情況下,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各自獨立,股東只需要足額繳納出資(如果是認繳的出資,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不論是否已到認繳的期限,該出資人均應當繳納),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在理論上稱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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