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06 12:13:50
◎《征求意見稿》對主要發起人制度、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公司治理監管、資本與風險管理、業務經營規則、市場退出機制等六方面進行了修訂。
◎《征求意見稿》在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入標準和條件方面進行了相對大幅的修訂。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陳旭
1月5日,金融監管總局公布了修訂形成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對主要發起人制度、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公司治理監管、資本與風險管理、業務經營規則、市場退出機制等六方面進行了修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在做好與現行監管法規制度銜接的基礎上,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為支持和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自發布以來,在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設備融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現行管理辦法已無法滿足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
上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征求意見稿》在做好與現行監管法規制度銜接的基礎上,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為支持和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據悉,《征求意見稿》共9章96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發起人制度;強化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完善業務經營規則;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上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征求意見稿》堅持了以下的原則和導向。
一是堅持回歸租賃業務本源。金融監管總局總結金融租賃行業發展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以糾正前期盲目擴張的類信貸傾向為核心,牢固樹立回歸租賃主責主業的鮮明導向,推動金融租賃公司圍繞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功能定位探索開展特色化經營,為實體經濟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二是嚴格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根據我國經濟金融發展水平,適度提高部分行政許可條件,增加主要發起人類型,著力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
三是堅持把防控風險作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增加資本和風險管理專章,完善業務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調整優化監管指標,合理控制業務增速和杠桿水平。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在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入標準和條件方面進行了相對大幅的修訂。
一方面,在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所建立的三類發起人制度基礎上,增加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制造業大型企業兩類發起人;另一方面,主要發起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金融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指標要求均有所提高。
以“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為例,《征求意見稿》將其總資產要求由現行規定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提高至“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8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也由現行規定的“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提高至“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不過,《征求意見稿》對此也有進一步補充,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對于主要發起人的持股比例要求,《征求意見稿》也由現行規定的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一修訂主要有三點考慮:
一是有利于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范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系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二是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避免因股權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僵局、機構出現風險后股東互相推諉扯皮、風險處置責任懸空等問題。
三是大型制造企業貼近產業、熟悉行業、了解產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調動股東積極性,更好發揮融資租賃特色功能、促進股東產品銷售、加快資金回收、深化產融結合等作用。
有業內人士在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發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要求有助于讓股東與公司發展利益保持一致性;讓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治理與戰略決策中發揮更大作用,也有助于提升決策效率。同時國內加快補齊金融租賃行業方面的監管制度短板,對相關杠桿率的規定有助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穩健經營,有效防范潛在經營風險。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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