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25 11:55:19
每經編輯 黃勝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六:線上加班費應結合勞動者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容等因素認定——李某訴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爭議案》中,最高法為“線上加班費”確立了認定規則。
在李某訴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爭議案中,最高法表示,在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應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620930599
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職某文化傳媒公司,擔任短視頻運營總監,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標準為每月2萬元。
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職期間,在非工作時間完成了回復設計方案、方案改進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傳媒公司以李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費。李某認為某文化傳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行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決,提出要求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9670.5元、雙休日加班費26331元等訴訟請求。
審理法院認為,加班費數額應當綜合勞動者崗位工作情況、用人單位業務特點及報酬給付標準等予以認定。因李某的工作無需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完成,且工作時間較為分散,難以量化考勤和進行科學的統計,審理法院根據李某提交的微信內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時間及工資標準,酌情確定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萬元;根據微信內容等確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崗事實,判令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5517.24元。
“線上加班”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線下轉向線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點,不同于傳統意義上在用人單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單位難以對勞動者進行實時監督管理、勞動者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加班時長等難題。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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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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