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2-26 22:30:05
每經記者 胥帥 每經編輯 董興生
近期,光伏玻璃企業無錫海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達光能)沖刺A股IPO,擬登陸滬市主板。
報告期(2019~2021 年和2022年1~6月)內,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新能源科技)及其關聯企業一直是海達光能的第一大供應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海達光能的第一大供應商金信新能源科技關聯企業在報告期內有多起涉嫌非法集資的訴訟,借款多發生在2018年后。海達光能未在招股書申報稿以及審核問詢函回復中提及供應商涉嫌非法集資訴訟事項。
記者就此咨詢了律師、投行保薦人等業內人士,受訪者均認為,相關事項披露與否,要根據供應商重要性而定。
2024年2月22日,海達光能通過郵件回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關于金信新能源因被多地執行而導致失信情形,我們已做核查并披露其失信相關信息。公司一直密切關注金信新能源的經營情況,目前金信新能源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持續經營能力穩定。”
第一大供應商有過失信
海達光能招股書(申報稿)顯示,金信新能源科技及其關聯企業是海達光能此次IPO報告期內最重要的供應商。
2019~2021年和2022年1~6月,海達光能對金信新能源科技及其關聯企業采購占比分別為41.84%、37.92%、30.22%、29.05%。
具體來看,2019年,海達光能對金信新能源科技及其關聯企業的采購金額為9049.69萬元。2020年和2021年,海達光能對其采購金額分別為1.81億元和2.38億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海達光能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上交所審核問詢函回復中,第一個問題就提到金信新能源科技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不過,記者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現,金信新能源科技目前已不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
此外,金信新能源科技近年來還多次被下發限制消費令,僅2024年2月以來,就先后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下發限制消費令,理由均是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根據海達光能對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公司與金信新能源科技于2016年開始合作,2017年知悉金信新能源科技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公司與金信新能源科技合作早于知悉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時間。在知悉金信新能源科技和金信太陽能為失信被執行人后,公司一直密切關注其經營情況,了解到其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持續經營能力并未因失信而喪失。
據了解,報告期內,與海達光能有交易的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唐山金信世達硅業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均為“唐山金信”及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以下統稱唐山金信)。此外,唐山金信中從事光伏玻璃原片或成品生產和銷售的主體統稱為“金信玻璃”,具體包括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唐山金信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
至于為何還要繼續與之合作,海達光能解釋稱,金信玻璃凈資產、總資產和營業收入均總體呈增長趨勢,持續經營能力未因失信而喪失。
海達光能還解釋了金信玻璃失信的主要原因,2013~2014年,光伏產業低谷時,金信玻璃直接融資渠道受阻,為保證在建的第二期窯爐(一座650t/d)和第三期窯爐(兩座700t/d)順利建設,金信玻璃轉向民間借貸彌補資金缺口,金信玻璃在資金壓力下,在產業低谷時如期推進第二期、第三期窯爐建設,并按照計劃建成達產,并據此取得了行業內排名靠前的市場份額,但前期民間借貸導致債務糾紛。
供應商曾卷入非法集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報告期內,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金信新能源)有多起涉及非法集資的訴訟。該公司與作為海達光能報告期內第一大供應商的金信新能源科技同屬唐山金信及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且谷振雨和谷圳興共同持股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谷振雨所屬家族通過親屬等實際控制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持有唐山金信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發行人向其購買光伏玻璃原片)80%股權。
記者注意到,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曾登記的電話與唐山廣協科技有限公司一致,這個電話的提示音是金信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金信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曾登記的電話與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一致。
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地址是遷西縣栗鄉工業產業聚集區東區(新集鎮河東寨村,金信新能源科技在旁邊的西崗村)。從地圖可見,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和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均毗鄰金信大道,相互緊鄰。
在唐山金信新能源相關民事裁定書中,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金信礦業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持股唐山金信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也是被上訴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谷振飛。海達光能招股書申報稿并未將這家公司列為金信新能源科技的關聯企業。
2020年3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一審法院認為,唐山金信新能源以其南昌分公司的名義在南昌市井岡山大道世紀歐美中心租賃寫字樓,每月開大會兩次,向社會公眾宣傳融資業務,涉案人員眾多,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
2021年4月2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發布孫照炎與唐山金信新能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孫照炎要求唐山金信新能源給付借款8萬元及8萬元借款利息(從2018年9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息21%標準計算)。然而,法院審理認為,唐山金信新能源通過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的方式還本付息,并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涉嫌犯罪。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對孫照炎的起訴予以駁回,并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還有一份關于王欣與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于2021年5月17日發布。根據王欣訴訟請求,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2月14日,王欣與唐山金信新能源簽訂了3份借款協議,唐山金信新能源向王欣分別借款10萬元、20萬元、20萬元,均按年息21%標準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均為1年。
王欣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交給唐山金信新能源,后者給王欣出具了借款協議,同時金信實業公司給王欣出具了上述3筆款項的擔保函,承諾對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唐山金信新能源收到王欣借款后,只償還本金11.5萬元。王欣借款協議到期后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二被告找各種理由拒絕至今,故訴至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發現唐山金信新能源向社會不特定多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的方式還本付息,本案涉嫌犯罪行為。
實際上,作為海達光能報告期內第一大供應商的金信新能源科技也曾卷入類似案件。
在趙貴與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上訴人是中盛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公司)、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金信新能源科技。根據該案已查明的事實,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已于2018年3月對中盛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立案偵查。
值得一提的是,中盛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已注銷)的負責人是谷振超。谷振超還是唐山金信新能源天津分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天津第一分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湖北分公司等唐山金信新能源多地分公司的負責人。谷振雨則持有唐山金信新能源70%股權。
2024年2月21日,記者撥打谷振超手機,但其電話無人接聽。記者也撥打了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年報登記電話,其部分電話是錯誤號碼,也有接線人員自稱公司員工,但對方表示不清楚上述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
而唐山金信新能源的杭州分公司、蘇州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等處于注銷狀態。
記者注意到,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曾在2020年5月18日發布“關于敦促‘唐山金信’非法集資案件非法集資行為人退繳違法所得的通告”。
根據通告內容,2019年3月,公安機關依法對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河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河東分公司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歷年來參與“唐山金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涉案人員(含管理人員、業務員、業務輔助人員、其他為吸收資金提供幫助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應立即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將自己在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河東分公司工作期間收取的返點、提成費及工資收入等違法所得全額退繳。一直到2022年9月23日,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還在登記《唐山金信能源非吸案件投資人詳細情況表》。
除了權威渠道已公開的信息外,在貼吧、微博等平臺,還有人發帖向唐山金信新能源討要本金。
另外,一些已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曾為金信新能源科技項目融資款做擔保。
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郝紅梅與河北金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年11月19日,原告郝紅梅與被告金友投資公司簽訂《債權投資協議書》,約定原告向第三人金信新能源科技“焦化與光伏玻璃一體化項目”工程建設進行投資,性質為債權投資。被告金友投資公司承諾,被告金信實業公司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金信新能源科技是本次債權投資唯一標的企業。2020年6月16日,被告金信實業公司向全體債權人出具《擔保書》,載明為上述項目投資款擔保。
2020年11月21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還發布懸賞公告,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廖振河與被執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唐山金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晉克玉提出懸賞執行申請。
2024年2月22日,記者撥打懸賞公告的舉報電話獲悉,懸賞公告尚未撤銷,如果有對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需寄送紙質版材料。
公司稱將做好風險防控
綜上,金信新能源科技關聯企業唐山金信新能源涉嫌非法集資、金信新能源科技也曾卷入相關案件一事,海達光能是否應予以披露?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對于供應商的信披,主要看采購比例,以及供應的上游物料內容,核心是看更換供應商對發行人的影響,“如果換供應商可能對公司正常運營構成重大影響,要披露;如果只是普通商品,無所謂”。
一頭部券商保薦人則表示,這不是發行人的問題,也可以不披露,具體情況要看是否對發行人構成影響。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懷濤表示,對供應商的核查作為IPO中的一項重點內容,一直備受監管關注,其原因在于有利于了解發行人交易的真實情況、發行人業務的可持續性,其中供應商的合法性屬于供應商核查的重要內容。而主要供應商涉及非法集資屬于發行人供應商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進而可能對發行人業務穩定性和持續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從監管角度看,需要信息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海達光能與金信新能源科技于2020年8月簽署的《采購框架協議》中約定,公司向金信新能源科技提供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500萬元的合作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的期限不超過5年。截至上交所問詢回復出具日,協議約定時間未到,公司尚未收回上述3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公司對此表示,上述尚未收回的350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會對公司未來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背書轉讓和收取。多張票據被背書人涉及金信新能源科技,發生在2020年前后,單筆金額有100萬元級別,也有1000萬元級別。截至2021年7月31日,發行人因上述行為形成的對關聯方的往來款項及利息均已得到償還。上述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背書轉讓和收取行為不涉及體外資金循環。
2024年2月22日,海達光能通過郵件回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關于金信新能源(科技)因被多地執行而導致失信情形,我們已做核查并披露其失信相關信息。公司一直密切關注金信新能源(科技)的經營情況,目前金信新能源(科技)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持續經營能力穩定。”
海達光能還表示,根據光伏產業資訊媒體卓創資訊及開源證券、東方證券行業研究報告,金信玻璃(包括金信新能源和同一控制下的唐山金信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占有率的行業排名靠前,僅次于信義光能、福萊特等行業內主要企業。根據多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披露的資料,金信玻璃目前或曾經是亞瑪頓、安彩高科、海泰新能、索拉特、索爾玻璃、辛巴科技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光伏玻璃原片供應商。
根據公開資料和訪談得知,金信玻璃與客戶往來正常,金信玻璃總資產規模和營業收入持續增長,主要客戶穩定,是多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重要原片供應商,產能規模和市場排名在行業內比較靠前。海達光能會持續密切關注金信新能源的情況,做好風險防控,并根據要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至于3500萬元保證金一事,海達光能表示,與金信新能源(科技)保持穩定的合作關系,雙方均按照合同履約,從會計謹慎性原則考慮,公司已對履約保證金按照賬齡確認預期信用損失。
監管部門關注股份代持
在被問詢的問題中,海達光能實際控制人股份代持一事也被重點提及。
此事要追溯至2003年海達有限設立時,因委托代持事宜,朱全海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將用于設立出資的資金支付給澳門新華海實際控制人邢增毅(持有澳門新華海70%股權)的境內個人賬戶,該資金支付事項已經朱全海和邢增毅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的《確認函》書面確認。
2003年8月29日,邢增毅從境外代澳門新華海向海達有限賬戶匯入近18萬美元,該事項資金憑證齊全。
發行人于2010年4月進行利潤分配轉增注冊資本、于2012年3月進行減資分立,前述變更不涉及資金支付,變更完成后澳門新華海繼續代朱全海持有海達有限30%股權(對應45萬美元出資額)。
一直到2020年8月,澳門新華海將其代持的海達有限30%股權(對應45萬美元出資額)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朱全海,本次股權轉讓已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履行了納稅義務。2020年8月24日,海達有限就本次代持還原的股權轉讓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朱全海和邢增毅又是何種關系?
21世紀初,朱全海經朋友介紹認識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的邢增毅。邢增毅曾任廣東省建材局基建處職員、廣東省江門浮法玻璃廠科長、江門市江海區維比亞投資顧問中心負責人等職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于股權代持,監管部門也十分關注,問及代持是否真實解除,是否影響發行人股權清晰穩定,邢增毅代持股權長達17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據發行人解釋,澳門新華海僅為朱全海代持相關股權,實際不享有任何股東權利,也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邢增毅僅接受名義股東澳門新華海的委派擔任海達有限董事職務,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代持存續期間,海達有限在朱全海的管理下持續穩定經營,海達有限的股東及各自的持股比例從未發生變化,代持雙方均不存在解除代持關系的需求且不存在任何糾紛或潛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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