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3-03 19:53:54
每經記者 李星 每經編輯 孫磊
3月3日,在2024年全國兩會開幕前夕,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海馬集團董事長景柱提交了關于放開民營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比例限制、在破產重整中保護債權人權益、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等建議。
圖片來源:企業供圖
景柱表示,目前,外國資本可以持有國內銀行保險機構100%股權,實現了完全控股,但國家現行監管規定對國內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限制依然存在,中小商業銀行的中資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保險公司控股類股東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3,持股比例均限制在較低比例水平。這種“內外有別”的監管標準,既不利于實現“競爭中性”原則,也不利于推行“國民待遇”的高水平對外開放。
“金融機構分散的股權結構安排,貌似集體負責制,其實是無人負責制。造成的結局要么是長期內卷,要么是聽任職業經理人打短工。”景柱表示,無論是國有金融機構的實質單一股權,還是民營金融機構的實質多元股權,都無法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
基于此,景柱建議,在科學規范有效監管下,放開民營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比例的限制,發揮各種資本作為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讓各種資本享受同等的“競爭中性”和“國民待遇”。
在破產重整中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建議中,景柱稱,當前是經濟領域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時期,企業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作為提升市場經濟活力的重要一環,在打破僵局、盤活企業資產、資源再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顯。
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近五年全國法院審結破產重整案件共計2801件,經破產重整盤活的資產高達3.4萬億元,完成破產重整的企業達到3285家,取得了顯著成績。不過,景柱表示,部分案件中也存在利用破產重整程序逃廢債務的情況,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權益,極大影響了營商環境,主要體現在管轄法院或管理人不作為、亂作為,配合債務人逃避債務或轉移資產;重整前后企業實際控制人與高管人員不變,債權人大會形同虛設兩方面。
為此,景柱建議從四方面來完善破產重整相關制度和程序,包括破產重整案件異地管轄,并統一提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制定合理的破產重整清償率標準,防止給債務人逃避債務提供空間;追究破產企業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債權人損失;加強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權利的保護。
而在關于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的建議中,景柱提出,民營企業內部腐敗防治存在諸多困難,包括有的執法司法部門對企業報案不夠重視,互相推諉,緩辦延辦,甚至不辦;有的存在錯誤觀念,重公輕私,把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看作民營企業的家事,把打擊民營企業腐敗、追贓挽損看作給民營企業幫忙;有的要求民營企業自己收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著手處理,且定罪量刑幅度公私失衡,追懲力度不足。
基于此,景柱從六方面提出了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工作的建議,包括建立民營企業防治腐敗工作機制,構建反腐倡廉的政法環境;健全規范統一的辦案機制,解決涉民企腐敗立案難、查辦難問題;開展打擊整治民營企業貪腐犯罪專項行動,清理“歷史欠賬”;優化侵犯民營企業財產權相關職務犯罪的立法細則,以競爭中性原則保護民營企業享受同等法律待遇;優化民營經濟發展局職責,推動建立民營企業法治環境評價體系;建立員工職業信用數據庫和從業“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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