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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搜!明知3元面包過期一天仍購買,小伙狀告商家索賠1000元,法院:支持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4-17 16:06:41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今日(17日),#男子買過期1天面包獲賠1000元#引發網友熱議。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廣州一名小伙小孫(化姓)在當地一家日用品店購物時,發現了一份過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購買下,又在事后,將商家告上法庭索賠。日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廣州某日用品店應向原告小孫退還貨款3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3年5月6日,小孫在廣州一家日用品店內購物,其中,一個流心提子面包價值3元。該面包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保質期至2023年5月5日。小孫在店內已發現該面包過期了,但他仍選擇購買,不過,沒有食用該面包。

    事后,小孫將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當面或書面道歉,退還購物款3元,賠償1000元及承擔本案維權支出費用。

    小孫提交了涉案食品過期的證據,包括支付憑證,購物視頻,拍攝有在被告日用品店貨架上選購涉案食品、查看該食品外包裝信息,直至結賬付款的購物全過程。

    法院認為,生產者、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同時,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案中,小孫2023年5月6日在被告處購買的涉案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被告作為直接銷售涉案食品的銷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下,對過期的涉案食品未能盡到及時檢查和下架處理的義務,仍銷售給原告,應認定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故小孫要求被告退還貨款3元并賠償1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鑒于涉案食品早已過保質期,法院責令小孫自行將該食品作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而小孫自認其明知涉案食品過期仍選擇購買,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孫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故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被告廣州某日用品店應向原告小孫退還貨款3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有審過類似案件的法官提醒: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以防食品安全問題發生。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當仔細注意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若不慎購買到過期食品,要及時保存物證、購物記錄、發票等證據,遇到銷售者不愿意賠償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然,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來看,不排除有人知假買假,企圖利用打假牟利的情形,但只要商家合法合規地進行經營活動,最大限度避免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損害,那么職業打假人自然也就無從下手,消費市場也就能健康發展。

    那么,明知是過期產品仍購買,這是否算“知假買假”?能否索賠?

    據大皖新聞,4月17日,記者采訪了安徽安同律師事務所董琰秋律師,其認為在食品、藥品類產品消費糾紛中,不論消費者購買食品、藥品時是否明知食品、藥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只要食品、藥品銷售者未能盡到保證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未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故對購買過期食品、藥品的消費者依法負有法定的賠償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大皖新聞、公開資料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蘭素英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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