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1-12 22:33:05
近日,文峰股份披露,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迎來二審判決。判決結果為:維持徐翔、徐長江向4名投資者賠償合計損失110.26萬元的判決;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相關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每經記者 趙李南 每經編輯 文多
1月12日,文峰股份(SH601010,股價2.66元/股,市值49.16億元)發布公告稱,1月10日,其收到江蘇高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蘇民終 1446 號】。
因為這已是二審判決結果,意味著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迎來終審判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文峰股份因被認定為操縱行為提供幫助,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二審判決結果,文峰股份稱,公司正在與專業律師團隊就該案件籌劃申請再審或申訴事宜。
圖片來源:公告截圖
事情起于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此前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稱其購買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損失,該損失系徐翔與文峰股份時任董事長徐長江合謀,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間配合發布相關信息,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應當依法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24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徐翔、徐長江需向4名原告合計賠償損失約110.26萬元;被告文峰股份對被告徐翔、徐長江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文峰股份不服上述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訴請撤銷“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并改判駁回4名自然人投資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文峰股份認為,公司主觀上不存在操縱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操縱行為。
今年1月10日,文峰股份收到江蘇高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蘇民終 1446 號】。
據文峰股份公告,江蘇高院認為文峰股份為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提供幫助,應連帶承擔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責任。
江蘇高院認為,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長江控制發布相應公告等,在三者之間是否產生相應法律后果問題,與本案投資者主張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無關,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原審法院判決文峰股份與徐翔、徐長江承擔連帶責任正確。
江蘇高院還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徐翔、徐長江追償”為“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這樣的二審結果,文峰股份表示,公司正在與專業律師團隊就該案件籌劃申請再審或申訴事宜。公司將關注訴訟后續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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