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光遠:結石患兒的賠償豈能指望破產的三鹿
2009-12-02 04:13:02
馬光遠(經濟學家)
11月24日,石家莊中院對“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張玉軍、耿金平執行死刑。11月28日,首起結石患兒狀告三鹿討要賠償的案件亦正式在法院開庭審理。但開庭伊始,作為主要賠償責任方的三鹿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一份由石家莊中院作出的終結三鹿普通破產程序裁定書,裁定書認定三鹿已無破產財產可以分配。此即意味著,即使結石患兒贏了官司,也將不會從三鹿獲得一分賠償。這讓本來已經逐漸走出公眾視野的三鹿事件賠償“收官”,再次引發了公眾的焦慮。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早在三鹿事件發生之初,很多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沒有能夠順利進入司法程序,這在法律上等于在破產申請之前沒有進入民事司法程序的大部分受害者,根本無權進入破產程序而獲得賠償,即使有一小部分受害者已經提起訴訟,通過債權申報進入破產程序,但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其償付程序只能位列有擔保的債權人、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國家稅金之后。也就是說,無論是否進入司法程序,三鹿的財產狀況決定了受害人通過破產程序獲得足夠賠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而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結果,只是再次印證了當初公眾的擔心。而對于三鹿事件而言,評判這一事件能否善終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從制度上確保受害人獲得足額的賠償,恢復他們的心理秩序,安撫公眾的焦慮。鑒于三鹿的資產狀況和破產程序不能確保受害人基本賠償權利的情況下,筆者早在去年年底就一直呼吁將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從破產程序中抽離,而不能把受害人的賠償寄托在沒有任何意義的破產清算程序上。
從國外的相關事例解決的路徑來看,對如此重大的事故,為了防止肇事企業破產之后受害人無法獲得賠償,在肇事企業喪失賠付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國家先予賠付,再通過司法等途徑進行追責。并且通過質量責任保險以及相關的公益賠付基金等健全的制度設計,確保受害者的賠償權。而在目前我國相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對于作為公共產品的食品安全,政府理應做出承諾;就此事而言,應將對受害人的賠償由三鹿破產程序抽離,并以政府信用擔保對受害人的賠償。
事實上,在三鹿事件發生之后,對于如何善后賠償問題,政府提出了一個初步的賠償方案,按照政府補償標準,“結石寶寶”死亡病例可補償20萬元,重癥病例可補償3萬元,普通癥狀可補償2000元。同時,22家責任企業亦共同成立了醫療賠償基金,對近30萬名確診患兒給予一次性現金賠償,并支付相關的醫療或手術費用,直至患兒年滿18周歲??梢哉f,在社會救助制度缺失,民事賠償的司法介入受阻,通過破產程序獲得賠償可能又微乎其微的情況下,政府和企業盡管有一些瑕疵和商榷的地方,但無疑值得贊許。而在今天看來,要是沒有當初政府和企業的這些舉動,一旦完全依靠司法解決,將使受害者徹底處于一無所得的困境。
但是,考慮到食品質量安全在轉型中的中國的常發性,更應該參照他國,在制度供給上形成相對比較成熟的賠付方案。比如,應該加快在國家層面建立專項賠償基金,也可設置食品和藥品質量安全強制險,食品和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強制責任險,從而形成一個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賠付的完善制度體系。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賠付的安全閥門,即使在破產企業根本不可能賠付的情況下,才不至于使受害者走投無路,而引發不必要的新的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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