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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行人士:杭氧股份此舉明顯違規

    2010-03-10 04:44:06

    盡管杭氧股份成功過會,但外界對其質疑卻愈演愈烈,而質疑的焦點就集中在公司,二股東華融資產以及保薦人華融證券之間的關聯關系上。

    每經記者  孫嘉夏  馬超彥  曾子建  發自杭州  北京  成都

        昨日  (3月9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了過會公司杭氧股份二股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資產)的子公司華融證券獨自擔任杭氧股份IPO保薦人涉嫌違規一事,引起了市場強烈反響。

            為了解公司對此事的看法,記者昨日奔赴杭氧股份所在地杭州市。面對外界的質疑,公司董秘汪加林強調,“發審委對公司做了盡職審查,沒有任何問題。”盡管公司表示沒有任何問題,但業內人士卻不這么看,不論律師還是投資人士均認為公司此舉明顯違規。

    公司

    沒有任何問題

            盡管杭氧股份成功過會,但外界對其質疑卻愈演愈烈,而質疑的焦點就集中在公司,二股東華融資產以及保薦人華融證券之間的關聯關系上。

            依據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43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然而杭氧股份并沒有滿足這一個條件。杭氧股份招股說明書顯示,華融資產持股99.34%的華融證券是杭氧股份此次IPO的唯一保薦機構;與此同時,華融資產還持有杭氧股份此次公開發行前22.549%股權,為杭氧股份第二大股東。

            3月9日下午,記者來到掩映在樹木、湖水之間的杭氧股份辦公樓三樓,公司董秘汪加林的辦公室。面對外界的質疑,加林顯然不愿多說,“這事你不應該來問我,問了我也沒用。”

            汪加林也不愿介紹為何選擇華融證券作為公司保薦機構的初衷,也不愿說明為何未考慮再選擇一家保薦機構,以滿足《辦法》的相關要求。

            “我們對申報材料做了充分的準備,發審委也做了盡職審查,肯定是沒有問題的。”汪加林表示。

            “我們只是有條件過會。”汪加林向記者強調。

            另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還以投資者身份致電杭氧股份發行人律師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該所相關人士以  “不具備直接回答投資者問題的責任”予以回復,但是其指出,對于華融資產這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政府是有特殊政策的。

            而昨日下午,記者還來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的華融證券公司,接待記者的一位辦公室人士告訴記者,負責杭氧股份上市工作的相關項目負責人當時均未在單位,對于此情況需要請一位知道整個事情來龍去脈的人來接受采訪,會另行通知記者。

    律師

    華融資產應在上市前減持

            盡管杭氧股份強調過會沒有任何問題,但相關律師昨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中卻不表示認同,集體認為此舉明顯違規。

            北京市依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瑞靜表示,公司此舉明顯違規。不能因為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有個在杭氧股份上市后將持股比例降低至7%的承諾,就認定此舉合規。華融證券要想獨自擔任杭氧股份的保薦人,華融資產公司就應該在杭氧股份上市前進行減持。

            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楊茂也告訴記者,“華融資產應該在保薦之前減持。它現在作為杭氧股份的保薦機構是不符合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因為《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是2008年剛頒布的,里面并沒有提到保薦人其他情況,所以應該對所有保薦機構都適用。”

            上海對外經貿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倪受賓則告訴記者,杭氧股份屬于華融資產債轉股企業,中間可能會有類似于“通知”性質的文件,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這樣做也是不合規定的”。

    投行人士

    公開挑戰相關法規

            “太牛了!”當某券商保薦代表人何帆(化名)得知上述事件后,通過QQ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不禁發出這樣的感嘆。

            何帆告訴記者,“的確有7%這個規定。這個項目也的確有問題,明顯違反了相關規定。”

            何帆表示,按理來說,如果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那么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但是華融證券居然獨立完成杭氧股份的承銷,“這太牛了。”

            那么,為何明顯違規的項目,還能獲得證監會發審委的審核通過?何帆也感到很奇怪,“明擺著的規定不執行,這不是挑戰權威嗎?如果開了這樣不好的先河,以后其他保薦機構做其他項目,是否也可以有法不依?否則如何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據了解,杭氧股份在招股說明書中表示,“華融公司作為發行人第二大股東,可能因本次發行而取得其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升值等利益,華融公司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影響保薦人依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

            對此華融公司承諾,“在發行人完成上市并在相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的限售期滿后,在國家有關債轉股股權減持政策以及國有金融機構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有關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根據證券交易的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將持股比例減持至7%的范圍內。”

            從上面不難看到,不管是華融資產、還是華融證券、杭氧股份,他們三方都是清楚違反規定這一事實的。但是為何做了一個減持承諾,就可以無視規定的存在呢?

            “只能說他們真的很有辦法”何帆感嘆道,“可能他們先去和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看能不能這樣操作,如果不行再聯合保薦。!”

            不過,何帆也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個項目或許給我們指明了一個方向,就是以后出現類似情況,可以先試試和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和承諾,看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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