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誠高新上市被否或涉董秘資格
2010-08-29 23:45:06
每經記者 趙笛
昨日(8月27日),證監會發審委發布公告,淮安嘉誠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嘉誠高新)首發未通過。
在此之前,本報曾獨家披露,嘉誠高新花巨資引進當地環保局因受賄而被撤職的前處長戴洪剛擔任副總和董秘一事。(詳見《每日經濟新聞》2010年8月25日報道)
多方沉默面對
在嘉誠高新董秘“資格門”事件曝光前后,本報記者曾致電相關部門,但各方均未給記者以明確回復。
嘉誠高新的投資者電話先是無人接聽,然后就變成了無法接通。不過,記者還是通過其網站打通了公司總機。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領導都出差去了。墚記者追問去哪出差時,她表示是拜訪客戶去了。隨后記者進一步問她是否知道公司董秘曾經受賄一事,她表示沒有這個事,也沒有看到相關報道。
記者也就戴洪剛董秘資格一事咨詢了負責此次發行的律師事務所—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經辦人朱洪超。朱律師表示正趕時間,目前要去機場。他讓記者自己閱讀《公司法》147條的有關法規,并表示行政方面的法規也是有的,但要看是否適用。另外,董秘是否屬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值得磋商。(注:戴洪剛除了是董秘,還是董事、副總經理)。
保薦人(主承銷商)中山證券工作人員則表示相關人員不在,隨后會請相關人員予以解答。但至今中山證券也未與記者聯系。
曾經聘請戴洪剛做董秘的霞客環保(02015,收盤價9.17元)同樣無人接聽電話。
信披涉嫌違規
“本著對證券市場的尊重,各方應積極回應此事。”一位在業界頗有名望的新股研究學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聘請戴洪剛,應該是知道有風險的。董秘在公司與投資者間扮演著重要角色,投資者有理由擔心和質疑其資格。
根據律師的指引,記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3.1.2條中發現了這么一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二)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绷硗?,3.2.4條規定的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似乎也與現實有些出入。
從法律的角度看,戴洪剛免于刑事起訴,只能說明其沒有犯罪,但其受賄的違法事實是清楚的。在嘉誠高新的上市招股書中,戴洪剛沒有申明“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受查處的情況”,顯然屬于信息披露違規。
上海某券商投行人士在接受本記者采訪時表示,董秘資格是需要交易所審查的,在提交的簡歷里面可以不寫,但既然是承諾書,那就應該有什么就寫什么,不能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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