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細化銀行間匯市做市商分類
2010-12-31 02:07:15
每經記者 許婧 發自北京
昨日(12月30日),外管局發布通知,將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進一步細化分類,分為即期做市商、遠期掉期做市商和綜合做市商,此外做市商的申請條件也更加嚴格。
某銀行的外幣資金交易員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其不便就交易商制度變化作出評論,但其指出,外管局在明年可能對做市商制度作更大幅度的改進。
今年8月,外管局發布新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以下“《指引》”),《指引》顯示,即期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做市的銀行;遠期掉期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市場做市的銀行;綜合做市商是指在即期、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等各外匯市場開展做市的銀行。而2005年11月發布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暫行)》中,并未對做市商進行分類。
2011年1月1日以前,經外管局備案核準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資格的銀行自動承繼即期做市商資格,遠期掉期做市商和綜合做市商資格須另行申請。
外管局指出,申請做市商資格須首先申請相應做市品種的嘗試做市資格,申請嘗試做市資格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兩年(含)以上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最近一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外管局核定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在2億美元(含)以上。
即期做市商和遠期掉期做市商則應具備以下條件:在申請做市的交易品種上嘗試做市兩年以上;最近兩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9%以上;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外匯局核定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5億美元(含)以上。
外管局同時表示,日前已分別核準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遠期掉期做市商,并有7家和12家商業銀行取得即期嘗試做市資格和遠期掉期嘗試做市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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