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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網絡侵權量刑標準 知識產權新規出臺

    2011-01-12 01:47:19

    每經記者  胡健  發自北京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終于有了定罪處罰標準。

            國務院新聞辦昨日  (1月1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意見》的一個重點是,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網絡侵權破“盲區”

            中國信息網絡侵權主要是著作權侵犯,這種現象在我國互聯網并不少見,但在法律懲治上始終存在“盲區”。

            1997年,我國將著作權侵權行為正式納入《刑法》范疇。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明確了這種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方式之一。

            但是,由于互聯網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內容存儲容量大、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共網并存等特點,因此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仍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認識。

            本次《意見》就這些內容給予了詳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界定“以營利為目的”

            《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  “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新聞出版總署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指出,網絡信息侵犯著作權行為中,“以營利為目的”一條最難界定,因為大部分侵權網站提供的是免費下載,營利則依靠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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