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5 01:17:16
以將投資者權益優先的法定原則納入基金費率改革制度設計之中,進而在基金制度中真正形成投資者權益優先的制度模式,應該是衡量市場是否具備基本公平的核心問題。
周義興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證監會已經對基金費率改革進行了初步研究并形成方案,本周由基金業協會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對基金公司進行調研。費率改革的內容包括了基金管理費、托管費和交易費用(交易傭金),并提出浮動費率制度試點,鼓勵基金計提業績風險準備金等,基民有望全面減負。
在過去一個時期內,基金之所以在指數較大增長的同時,規模卻在原地踏步,除了有基金公司的理財水平實在不敢恭維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旱澇保收的按規模收費制度模式造成的?,F在對現行基金費率進行改革,不論對基金公司還是對基民,應該是一件好事。不過,筆者認為,基金費率改革的關鍵,還在于要形成“投資者權益優先”的制度機制。
現實中,雖然投資者權益優先原則早已成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的一條重要原則,但是,這條原則幾乎就是一條空原則。因為現行的基金按規模收費的制度模式,一方面,基金即便在市場投資操作遭遇巨額虧損的情況下,照樣可以不管投資者的虧損,撈取巨額管理費;另一方面,由按規模收費的基金制度所有的利益沖突關系決定,客觀上也為基金公司以犧牲基民利益為代價,為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制度性借口。
如何進行基金費率改革,以將投資者權益優先的法定原則納入基金費率改革制度設計之中,進而在基金制度中真正形成投資者權益優先的制度模式,不僅有關證券基金投資法的相關原則是否能夠擺脫目標前紙上談兵的問題,還應該是衡量市場是否具備基本公平的核心問題。
就目前基金利益關系講,在銀行、證券商、基金公司、基民利益鏈條中,由于基金公司對銷售渠道,尤其是對銀行渠道有著很強的依賴,銀行往往可以在其中享受著基本無風險的收益。相對基民而言,就是基金公司業績再怎么慘不忍睹,基金公司只要能想方設法保住、并擴大規模,照舊可以獲得收益,而所有損失最終由基民承擔。
就此而言,這次基金費率改革,如果沒有投資者參與,不能從制度層面落實投資者、也就是基民權益優先原則,而仍舊沿襲現有的基金利益格局,這樣的基金費率改革,最多只能說是一種強者對其中利益的重新瓜分,與基民利益無關,更與市場公平要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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