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07-09 08:54:19
中小企業私募債推出至今已有月余。據證監會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日前參加陸家嘴論壇時透露,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取得了比較大的成功。目前已有27家中小企業通過了備案,19家完成了發行。
不過,證券時報記者從幾家券商投行負責人處了解到,做慣了首次公開募股(IPO)或上市公司業務的大型券商,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積極性依舊不高;而中小券商雖然熱情很高,但已在面臨儲備資源“告罄”的現狀。
承銷數據大起底
記者查詢了上證債券信息網數據后發現,迄今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獲得備案通知書的企業共有18家,按照上述27家總數來推算,深交所方面的備案企業應為9家。
上交所這一數據顯示,官方備案序號排在第一位的為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備案時間6月8日,主承銷商是國泰君安證券。在后面的17家企業中,有9家備案時間是在6月8日,而14日、15日和20日又各有2家企業獲得備案通知書。另外,由浙商證券承銷的甌寶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南閥門有限公司,分別在6月25日和27日獲得了上交所備案。
據大成律師事務所統計,這18家上交所備案企業的地區分布,呈現浙江居首、天津暫居最后的格局。行業分布則表現為制造業居首,新材料及水務行業等緊隨其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整體上大型券商對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熱情并非最高,但占據首批備案資源最多的恰是國泰君安證券,具備地區優勢的中小型券商浙商證券和東吳證券(601555)則分列第二和第三位。此外,企業募資金額排名前三的承銷機構,分別是國泰君安、平安和浙商3家券商。
對此,長城證券債券綜合業務組負責人田愛華對記者表示,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資源中不少本來就是擬IPO企業,因此風險會相對較小。
后續資源存隱憂
中小企業私募債無限風光過后,或許也面臨“旱季”提前到來的擔憂。
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黃開軍律師表示,他們最近幾個月與擬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企業接觸下來,感覺這些企業的股權治理結構普遍比較混亂,財務制度上也存在諸多問題。“券商并沒有太多精力處理這類事情,因此我們律所就擔當了更多的前期篩選工作。”他說。
“我們公司在第一批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未來如何大力開展這項業務,現在公司內部尚無定論。在謹慎調研風險的同時,我們會在行業篩選、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多做些工作。”國泰君安證券債務融資部負責人羅東原表示。
記者還獲悉,主要負責券商承銷資格審核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將召開一次較大規模的私募債總結座談會。據記者了解,會議主旨或圍繞券商關心的“投入產出比”等問題展開。
強化分層信息披露
在陸家嘴論壇舉行期間,記者還采訪了上交所副總經理劉世安。對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信息披露問題,劉世安表示,私募債有其不同于其他品種的特點,交易所將強化分層信息披露機制。
根據5月23日發布的深滬證券交易所相關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主體信息披露,將不會對全體投資者開放。而根據記者目前了解,只有監管備案部門、承銷機構及合格投資者可以獲取相關企業信息。
記者從相關渠道獲取的4份私募債募集說明書,分別來自傳媒、土木工程、服裝及化工制藥等行業,擬募集金額從5000萬元至1億元不等,債券期限為2年和3年的企業各有2家。記者查閱發現,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說明書的結構,與公開發行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結構基本一致,債券的基本要素分列清晰,并且均有專門章節闡述信息披露要求、風險權益保護及私募債轉讓方式等;但在增信擔保、評級等方面,這4份說明書則存在一定差異。
對此,一位投行人士告訴記者,當前這幾份募集說明書中的企業盈利能力、現金流、股權結構等均比較良好,他們發行私募債,有些儲存擬上市公司項目的意味。而2至3年的募集期,也符合相關操作流程,更多像是“臨門一腳”前的資金要求。
另一位券商自營交易員表示,他們發現部分私募債在擔保方面尚有些問題,部分企業“變相”用老板自己的資產作為抵押,這一點與公募品種并不一樣。
先“解包袱”再備案
上交所總經理助理夏建亭日前表示,中小企業私募債將增強資本市場服務的深度和廣度,為成長型的新興企業、暫時處于困難中的企業,或者希望調整財務結構的企業提供了融資工具。
而私募債發行中擬上市企業居多的情況,恰恰也反映了未來發債資源或將出現“青黃不接”。黃開軍律師表示,私募債擬發行企業的真實狀況,現在已開始慢慢顯現。
“這些民企集團,多數存在復雜的交叉持股、實際控制人不明確、資金調度不符合會計準則、企業與個人款項不區分、虛增業績以及資金流向不合法等問題,有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從目前情況來看,券商內部負責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多為一般的固定收益部門,其精力或能力確實難以應付這些。”黃開軍指出,私募債非常適合這些高速發展、但又尚未與現代企業制度完全接軌的企業,但前提是要找到好的解決方案。
黃開軍表示,為這些企業“解包袱”并非一蹴而就,在理順關系的過程中,發債節奏可能會放緩。他建議,對于某些處于“禁區”的房地產類企業,如果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中房地產開發占比較小,又書面承諾資金使用流向符合政策規定,或許可以嘗試允許其發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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