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31 00:52:5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孫嘉夏 黃晟 發自江蘇
每經記者 孫嘉夏 黃晟 發自江蘇
7月25日晚6時許,如皋文峰城市酒店大堂,購買了該酒店房間的百余名業主,再次匯集。
“我們希望撤銷《委托租賃經營協議》,拿回房子。”業主代表李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她在2010年6月與如皋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如皋文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花24萬余元購入了酒店一房間。但一年后,她并沒有等來當初被承諾的回報。
“給我們看的審計報告中,酒店凈利潤僅38萬元。因此根據合同,當年無分紅。而業主所能拿到的,只相當于所投資金2.86%的基本租金,這一回報率甚至比不上銀行年利率。”李娟說。
而根據文峰股份(601010,SH)2011年年報,如皋文峰為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當年凈利潤為309萬元。
“由于雙方約定,盈利未達一定標準即不分紅,而業主方又不掌握酒店經營財務狀況,所以出現矛盾是必然的。”有熟悉該事件的律師認為。
“另一方面,如皋文峰也未按協議約定,于合同簽約之日向業主一次性支付前6年固定投資經營收益。”李娟說。
承諾年回報率超9.52%
7月25日晚約6時30分,《每日經濟新聞》一名記者隨同業主來到如皋文峰城市酒店。
“業主到的時候,警方早就到了。民警、協警、聯防隊員大約有60人,說是維持秩序,不要擾亂酒店正常的經營。”李娟告訴記者。但隨后記者就遭遇警方的盤問,在拿出證件表明身份后,仍被送至當地派出所。
直至當晚近8點,記者才獲準離開派出所。
“我們只想理性維權,并無過激之舉。”李娟告訴記者,她于2010年6月3日,與如皋文峰簽下《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當初如皋文峰售房時向我們提供的宣傳單,酒店的回報相當豐厚。”
記者得到的該宣傳單顯示,彼時被冠名為“文峰國際會館”的酒店項目,投資回報分為“一、每年房屋總價5%的固定投資收益,文峰酒店一次性將6年固定回報提前返還。二、每年享受酒店經營利潤分紅,文峰酒店經營利潤超過5%部分前6年三七分成,業主七成;后4年二八分成,業主八成。三、每年5天免費入住。”
根據宣傳單中的舉例,以單間面積50平方米、售價8500元/平方米計算,一套總價為42.5萬元的房屋,平均年回報率高達9.52%。
其中,每年返還5%即21250元,6年一次性返還即12.75萬元,業主簽約10年的固定收益則為21.25萬元。分紅部分,以258元開房單價,開房率70%,開房成本80元/間計算。前6年單間分紅收益為【(258-80)×365×70%-21250】×0.7,即16960.3元;后4年單間分紅收益19383.2元。10年免費自住期收益258×5×10即1.29萬元。因此,業主10年支出42.5萬元,10年收入為21.25萬元+16960.3×6+19383.2×4+1.29萬元,共計40.4694萬元,以此得出的平均年回報率高達9.52%。
業主們曾經很動心
李娟很快以5414.96元/平方米的單價,購入了如皋文峰城市酒店一個面積為44.45平方米,總價24.0695萬元的房間。
同時簽訂的 《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房間的裝修標準為1300元/平方米,由業主出資。業主需將該房屋的全部投資經營管理權、收益權委托給出賣人(即如皋文峰——記者注)或出賣人設立的公司,委托期限為10年,并約定在經營管理期內,該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在具體的委托投資經營收益標準項下,如皋文峰方面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李娟的投資經營收益為8528元/年。其后的條款顯示:“如出賣人受托投資經營收益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投資經營收益,則屬于出賣人受托經營虧損,不足部分由出賣人以自有資金賠償,保證業主取得本合同約定的回報收益;如出賣人受托投資經營收益超過21320元,超出部分,前6年雙方三七分成,業主7成;后4年雙方二八分成,業主8成。”
該份協議并就支付日期約定,“合同簽約之日出賣人向買受人一次性支付前6年固定投資經營收益”。此外,“自雙方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后,委托經營期限開始計算每滿一年后,出賣人于次月15日,以年為單位將當期委托投資經營收益通過銀行賬戶支付給買受人”。
2011年10月,業主又與如皋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城市酒店分公司(以下簡稱城市酒店分公司)簽下了《委托租賃經營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與上述《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相比,這份《委托租賃經營協議》中,有關“委托租賃收益”項下,并未出現“一次性支付前6年固定投資經營收益”的條款。僅表示以購房款加每平方米1300元房屋裝修款 (以下簡稱精裝房屋總價)的2.86%來支付基本租金。浮動租金以精裝房屋總價的7.14%計算,超出該價格的部分,前6年雙方三七分成,后4年雙方二八分成。
2011年6月1日,如皋文峰城市酒店開業。
如皋文峰被指違約
但一年后,業主們并沒有等來價值9.52%的回報。
“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如皋文峰首先通過賣房收回成本且取得收益。在簽訂返租合同后,每年又獲得穩定的經營回報,而業主沒有經營話語權,卻承擔了全部風險。”李娟說。
根據《委托租賃經營協議》,浮動租金部分與酒店凈利潤掛鉤,只有當物業收益部分超過精裝房屋總價的7.14%時,業主們才能獲得分紅。
但業主們得到的一份 《如皋文峰城市酒店利潤情況表》顯示,開業至今,酒店僅實現利潤50.64萬元。“之后又給我們看了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稱一年的凈利潤僅有38萬元。”李娟告訴記者,“這樣,由于收益沒有超7.14%,因此無需支付分紅款。我們能拿到的,就是一年的固定收益,也就是精裝房屋總價的2.86%。這個回報率甚至比不上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這樣的模式下,業主們無法控制財務狀況,經營方將報表做虧、做盈皆可。”有熟悉該事件的律師認為。
“本地其他產權式酒店,采用的都是固定分紅的模式。我們現在也要求采用這種方案,即每年分配繳款總額的10%。”李娟說,這一決定已經過酒店業主委員會的表決通過。
“原先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被視為格式合同,在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當事人對條款有重大誤解的情況時,合同可以撤銷。”上述律師告訴記者。
“另外,我們也并沒有在合同簽約之日獲得一次性返還的前6年固定投資經營收益。如皋文峰曾隱約透露的意思是,5000余元的單價為打折價,原價應在8500元/平方米左右,而其中的差價,就用于填補所謂‘一次性支付前6年固定投資經營收益’。”李娟告訴記者。
“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單價即為5000余元,并未提及其他價格,因此該單價應被視為有效。但在隨后的條款中,出賣人承諾在‘合同簽約之日出賣人向買受人一次性支付前6年固定投資經營收益’,所以出賣人必須履行該條款。”上述律師告訴記者。
“如皋文峰的做法應是出于避稅考慮。”該律師認為,“如皋文峰即使以所謂的原價收取購房款,最后仍要返還給業主,并且不得不承擔多收部分的稅款。而如今,則可相應少付稅款。”
7月26日下午,如皋文峰辦公室內,一名自稱由文峰股份派來的孫姓負責人在記者拿出證件后,仍以無法核實身份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當日晚間,李娟經營的美容小店被砸,數名業主家中鎖孔被人涂上強力膠水。“事后調監控錄像發現,涂膠水與砸店的,都是同一伙人。”李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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