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30 01:12:51
張楓逸
作為制定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前提和基礎,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有望作出提高征地補償數額的重大修改,這將為合理解決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鋪平道路。
不過,提高一次性的征地補償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又缺乏其他基本生存技能的情況下,農民依舊面臨坐吃山空的可能。近年來,一些地方農民因拆遷一夜暴富后,終日無所事事、斗富比奢,很多人因無度揮霍而返貧。同時,隨著市場準入門檻的提高,沒有了土地作為緩沖,轉型農民創業的成本和風險也在悄然增加,一旦盲目投資創業失敗,很難從頭再來。
改革開放之初,香港的商人來廣東征地建廠,香港人付租金,到現在,該地農民還在受益。
因此,完善征地補償不能單純提高標準,必須改變“一錘子”買賣思維,讓農民持久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首先,對于城中村和周邊村的改造,可以采取貨幣安置、招工安置、農業安置、劃地安置、住房安置等多種安置方法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單一安置方式的局限和缺點;其次,對有穩定收入的項目,農民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入股,享受收益分紅。此舉不僅有助于失地農民的財富具備造血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在征地之初,我們并無法有效預估土地資本化后的升值收益,對于農民的補償部分難免存在偏差,而土地入股有利于農民真正參與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體系,公平調整利益分配格局。由于利益相關,榮辱與共,農民也能積極主動地配合征地工作以及未來的土地經營。
此外,還應看到,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一種資源,還是一種生產資料,具有社保功能。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所言,“未來土地制度改革的趨勢,是要讓失地農民有保障,讓農民與土地一起實現城市化”,如何解決農民失去土地之后的培訓、就業、社保等問題,也應寫入相關法律。厘清相關部門職能,明確相關優惠政策,保障農民“失地不失保,失地不失業”,盡快適應角色轉型,更好地融入工業化、城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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