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3-01-05 11:22:33
科恒股份和南大光電因其在領取核準文件時提交的“會后重大事項承諾”中未如實披露而被處罰。
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兩家創業板公司江門市科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科恒股份)和江蘇南大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大光電)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證券時報記者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上述兩家公司及相關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不是因為業績下滑而被采取監管措施,而是因為其在領取核準文件時提交的“會后重大事項承諾”中未如實披露而被處罰。
經查,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現2012年中期凈利潤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凈利潤同比下滑69.52%的情況;南大光電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開發行并在創業板上市發行公告》中披露凈利潤同比下降約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風險提示公告中披露“實現歸屬于發行人股東的凈利潤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經初步估計,2012年1~9月公司凈利潤同比下滑約為40%左右”(實際下滑幅度為52.42%)。上述兩家公司及保薦機構在已知2012年中期報告業績下降幅度較大的情況下,仍未在會后重大事項承諾函中如實說明相關情況,亦未在招股過程中及時地作相應的補充披露。
據業內人士分析,《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關于“上市當年營業利潤下滑50%以上的”罰則不適用于創業板公司。這兩家上市公司及其保薦機構問題的關鍵不是“業績變臉”,而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只要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而不披露的,不論其在會后事項期間業績下滑是否超過50%,相關公司和保薦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監會一貫重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強化發行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責任。近期,創業板部對上市當年即出現業績下滑的創業板公司進行了核查,并對發行上市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維護市場的公平秩序。針對近期出現問題的公司及中介機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了的相應的處罰措施。
據悉,今后證監會將繼續強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加大對信息披露中虛假陳述、重大遺漏等問題的處罰力度。相關公司和中介機構應當自申報材料之日起并自始至終對披露信息、申報材料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出現問題,企業不能一撤了之,證監會將嚴加懲罰。此外,證監會也會繼續加強對會后事項相關問題的監管,強化發行人、保薦機構在通過發審會后、發行之前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并將上述理念在發行監管中一以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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