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1 01:00:17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劉功武 發自長沙
每經記者 劉功武 發自長沙
2013年1月30日,湖南省吉懷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懷高速公路公司)保險索賠代理人提著一袋索賠材料,再次來到湖南保監局,就相關爭議向該局投訴,請求介入處理。
2012年12月初,吉懷高速公路公司保險索賠代理人,將100多斤保險索賠材料郵寄給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要求理賠額達9000余萬元。“我們光郵寄費就花了六七百元。”上述代理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
12月4日,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對上述索賠申請作出回應,稱“待賠款200萬元”,并要求被保險人支付第三期剩余保費50萬元。
對于上述分歧,雙方協商無果。近日,吉懷高速公路公司將中國人保投訴至湖南省保監局,但至今仍無結論。
投保費用逾2100萬元/
吉懷高速公路公司負責修建包頭至茂名國家高速公路湖南吉首至懷化段道路。2009年3月,吉懷高速公路公司與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簽訂保險協議書(保險合同),保險期限為兩年,從2009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保證期亦為兩年。
保險協議書約定,保險項目兩年的保險費用為2100多萬元,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與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主要為,因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主要為,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賠償。
保險協議書還約定,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最高為48.8億多元,第三者險保險金額最高為2000萬元。吉懷高速公路公司屬下分為20個標段,即保險協議書上的“合同段”,共同為此次保險項目的受益人。
上述保險協議規定,此保險項目為“共保”,即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為該項目的首席保險人,承保比例為38%;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為該項目的共同保險人,承保比例為37%;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為該項目的共同保險人,承保比例為25%。該項目采取首席保險人負責制,由首席保險人代表共保體處理日常承保、理賠、培訓、防災等服務工作。
投保人索賠近億元/
2012年12月,吉懷高速公路通車,湖南吉懷高速公路公司及下屬17個標段共同集中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提出保險索賠申請,索賠額為9000余萬元。
2013年1月27日,據被保險人的索賠代理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根據他們對各標段索賠材料的統計,目前統計出的索賠額已達1.17億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看由上述代理方提供的受損費用統計清單發現,20個標段的受損清單主要包括“水損”與“炮損”兩大部分,水損事故的發生時間從2009年10月22日至2012年7月。其中,炮損被列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第三者責任險的受損額為6000多萬元。”上述代理人稱。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被保險方代理人所統計的“水損”,屬于建筑工程一切險所承保的范圍,主要包括因暴雨等自然災害給被保險人所造成的意外損失。“炮損”主要是指因工程施工而對第三者所造成的意外損壞,比如因放炮、火災等原因,而給周邊的農田、房屋、水系等所造成的損失。
據上述代理人介紹,依據雙方的保險協議約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現在統計出6000萬元的受損額,已經超出保險協議約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現在之所以統計出受損金額多了4000萬元,是想告訴保險公司,實際的損失有這么多。
上述代理人還稱,現在所統計出的屬于建筑工程一切險責任范圍的受損額近5000萬元,因計算方式等各種標準與依據的不同,保險公司也不會全部認可,但至少應該賠付該數額的50%以上。
人保暫只認可200萬元/
2012年12月4日,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對上述被保險方所提出的9000余萬元的索賠申請作出回復?;貜椭蟹Q,該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上午收到被保險人所郵寄的受損資料,經過對各標段的受損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后作出回復。
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表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已進行現場查勘、定損、賠付。而對于已查勘、定損及待賠付處理的案件,只需要等待被保險人支付第三期剩余保險費50萬元,公司也會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將賠付款支付到位,現正待支付的賠款已達200萬元。
在回復中,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還列出了對其他各合同段受損清單所列損失不予理賠的多個理由。比如,部分受損案件發生時間已超過兩年;部分受損案件未向保險公司報案等。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被保險方的索賠代理人及多個標段的相關負責人,他們皆對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上述不予理賠的理由表示反對。“我們在發生保險事故以后,都是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的。”吉懷高速公路公司第一標段的相關負責人楊先生說。
據記者了解,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之前已向被保險人賠付了180多萬元,但代理人說,這些賠付款因為金額太少,不知該如何向各個標段分配,只能存放在吉懷高速公路公司。
去年12月5日,吉懷高速公路公司保險索賠代理人就保險索賠爭議等相關事宜向湖南省保監局投訴,該局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問題,要求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作出回應。
2013年1月30日,吉懷高速公路公司保險理賠代理人再次來到湖南保監局,就與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索賠爭議一事,向該局相關負責人反映情況。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可以根據代理人對于保險索賠一事的異議,督促中國人保湖南公司進行回復,但對二者之間的具體爭議不能下裁定,不能判定該賠或不該賠;建議被保險人走仲裁、訴訟等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當天,該局相關負責人要求被保險方代理人對索賠的資料進行歸納后,再以書面形式對爭議的主要問題進行表述,然后他再要求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進行回應。
2013年1月24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中國人保湖南分公司就上述索賠爭議情況提出采訪請求,并將采訪的主要內容告知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但未獲對方回應。1月30日,記者再次聯系中國人保湖南公司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此事比較復雜,還需要進行調查。截至者發稿時,該公司仍未對相關采訪問題作出回復。本報將就此事作進一步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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