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3-05-17 09:25:59
王先生表示,林海燕集資詐騙主要是前期炒期貨虧損了很多,后來拉進來的就是為了填補窟窿。至于怎么虧損的,王先生表示不知情,因為自己當時沒有參與交易。
也有受害者曾在法庭上作證:“我們兩個人合起來開了一個賬戶。我們給了林海燕500萬元,她卻一分錢都沒打進我們賬戶。”
對此,林海燕也承認:“他們委托間接投資,沒有放到他們的賬戶上,是在我們自己的賬戶上操作的。”
其實,林海燕代理的期貨交易也不合法。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5月8日,瑞安人林某伙同他人在溫州市鹿城區車站大道財富中心608室設立溫州鑫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該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從事期貨交易。”
投資者蔡先生也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由于信任熟人,根本不知道林海燕是把錢投資于如此高風險的領域。“都說是打新股、幫銀行拉存款等各種各樣的項目。我們投資額都比較大,更關心資金的安全性,我們當時都表態回報可以低一點,但一定要保證安全。”據蔡先生介紹,受害者中,像他這樣動輒投資上千萬的不在少數。
隨著虧損數額和利息、回報支出的不斷增加,林海燕繼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拆東墻補西墻,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資金無法周轉而東窗事發。
法院判決顯示,截止到2011年10月下旬,林海燕向他人非法集資數額,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資回報轉入,沒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還本數額的情況下,累計6.4億余元人民幣,實際騙取集資款不能歸還數額累計4.28343億元人民幣。
檢察院認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3年1月10日,該案作為溫州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集資詐騙案開庭審理。
受害人關注資金去向
溫州中院認為:“林海燕以高息或高回報為誘餌,置被害人資金安全不顧,集資用于期貨等高風險投資,在持續巨額虧損后,明知已經沒有還款能力,仍虛構投資項目,宣傳投資很賺錢的假象,騙取被害人信任,繼續以各種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集資,將集資款部分用于還本付息,部分繼續用于炒期貨,最后導致4.28億余元巨額款項不能歸還,足以認定其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故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對于法院的判決,蔡先生頗有微詞。他表示:“我疑惑的是,在很多大額資金的去向都沒有查清楚之前,法院就做出了死刑判決。據我了解,這個案子的受害者,在北京的就有幾十人,但開庭時都沒有參加。”
此前,媒體曾報道,本案庭審時,溫州市檢察院根據新刑訴法精神,和溫州中院探索讓被害人出庭作證。法庭調查過程中,法官傳喚近20名被害人依次出庭對質。
蔡先生表示:“我們作為受害者,就想知道真相到底是怎么樣的,那么大的資金都去了哪里?而且我們這些受害者的錢怎么辦?”
對于此案情況,溫州中院相關人士表示,此案一審才結束,相關法官還不便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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