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3-07-18 09:11:20
《證券日報》記者從知情人士獲悉,昨日,浙江省省長辦公會議對《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討論,下一步或將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進入立法程序。在此之前,該《條例》設定的民間借貸資金年利率不得超過48%上限曾引發廣泛討論。
記者了解到,為加快推進該《條例》的立法工作,浙江省于今年4月份、6月份先后兩次進京向多個相關部門匯報,并邀請國內專家討論,其中涉及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設置等條款。
據記者了解,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而上述《條例》選擇設定民間借貸資金年利率不得超過48%上限。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而且超過48%上限利率的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作為《條例》起草牽頭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這個處罰利率線不是法律保護的利率標準。”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擬立法的《條例》,民間借貸利率可分為三檔,第一檔是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民間借貸行為;第二檔是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四倍,但低于48%上限利率的民間借貸行為;第三檔是超過48%上限利率的民間借貸行為。
“民間借貸利率不能實行一刀切,應該實行多樣化利率,如消費與經營、長期與短期、大額與小額等有所區別。”溫州金融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岳彩申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于民間借貸利率應該遵循以激勵為主,如對于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民間借貸,不僅要有法律保障,還應該給予一定的相關稅收優惠。”岳彩申強調。
原文:http://stock.hexun.com/2013-07-18/156261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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