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4-08-07 07:42:31
⊙記者王雪青○編輯吳正懿
近日,證監會一則行政處罰公告,曝光了金石置業的違法炒股事實。少見的是,監管部門通過公司注冊地、法人代表電話等方式都無法取得聯系,致使《行政處罰書》至今沒能送達。值得一提的是,金石置業并非無名之輩,其是北新路橋(002307)的發起人股東之一,早年還曾與新疆城建(600545)有互保關系。
證監會近日在媒體上刊登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顯示,新疆金石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石置業”)因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間先后利用“李某某”等11個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有關“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述“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證監會據此決定沒收公司違法所得5271.14萬元。
為什么該處罰書會出現在媒體上?公告稱,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公司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67號)。限公司在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證監會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公司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昨日,證監會有關人員對上證報記者表示:“《處罰決定書》無法送達是因為我們去金石置業的注冊地已經找不到公司了,而且公司法人代表的手機號也換了,找不到人。如果在公告發出60日后還無法找到當事人,該處罰將按規定在證監會網站進行披露。”
不過,記者查詢新疆工商局信息,金石置業還處于“存續(在營、開業、在冊)”狀態。
事實上,金石置業并非無名之輩。資料顯示,該公司是北新路橋的發起人股東之一,不過從2010年年報起已消失于股東榜;并且,該公司還曾與新疆城建有互保關系。
北新路橋招股說明書顯示,金石置業原名“新疆金石置業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7月起更名),成立于1998年5月28日,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葉成光,注冊地址為烏魯木齊市天津南路682號創業大廈321室,主要經營地為新疆,經營范圍為石油化工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項目投資等。股東結構為:葉成光持股94.81%、來淮持股3.75%、李福生持股1.44%。
北新路橋發行前,金石置業持有132.31萬股,占比0.93%,發行后占比0.7%,為公司第三大股東。不過該部分股票于2010年11月解禁后,金石置業當年已撤出股東榜單。
“不過,本次金石置業違規交易股票并不涉及北新路橋。”上述證監會人士稱。
此外,新疆城建曾于2005年及2007年披露與金石置業的擔保及互保關系,金額分別為1000萬元、2000萬元;其中,對于2007年新疆城建提供的2000萬元擔保,金石置業自然人股東以其持有的金石置業8000萬股權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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