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3 00:55:1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鄧莉蘋 發自深圳
每經記者 鄧莉蘋 發自深圳
2月12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的修訂版。
相比原來的版本,修訂后的《辦法》在維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信息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于4%。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后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銀監會此次的調整是順應國際監管準則在國內進行調整,根據新《辦法》,可能部分銀行的杠桿率會有所提升,銀行也可離監管的限制指標更遠一點。
銀行實際杠桿率提升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杠桿率水平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御風險的能力越強。巴塞爾委員會在2010年12月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
銀監會在2011年6月發布了原《辦法》。不過,巴塞爾委員在2014年1月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中國銀監會則在2014年11月對原來《辦法》的修訂征求意見。
曾剛表示,本來杠桿率是一個新增的指標,銀行會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進行意見反饋,按照原來的指標,對銀行的業務限制會比較大,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對指標進行了調整,而中國銀監會也按照國際標準進行了相關調整。
修訂后的《辦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監管標準,共有5章、25條和3個附件,規定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
在表外業務方面,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
修訂后的《辦法》不再要求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以外的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對此,曾剛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原來的計算對不同的表外資產是一樣的系數,而現在根據不同的資產,系數需進行調整。按照新的計算,把銀行的實際杠桿率提高了,這樣讓銀行可以離監管的限制指標更遠一些。不過,相比國外的銀行,大部分國內銀行在證券、衍生品等業務上的規模并不算大,總體影響不會太大。由于各家銀行的表外項目、衍生產品等占比不同,上述調整對各家銀行的影響也不同。
嚴格杠桿率信息披露
另外,在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方法。原 《辦法》規定,衍生產品資產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修訂后的《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但符合規定的合格保證金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原來的規定,修訂后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
新《辦法》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
曾剛認為,對資產規模達到一定標準以上的銀行更加嚴格,也是按照國際標準來制定的。而且巴塞爾協議當初提出的約束也主要是針對大型銀行,整體來說,杠桿率要求對大銀行的影響會比小銀行大。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施杠桿率監管,既有利于防止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也有利于防止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確保銀行體系維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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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桿率簡介
◎釋義:杠桿率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
◎特點: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
◎好處:既利于防止銀行資產負債表過度擴張,控制金融體系杠桿化程度,也利于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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