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5-03-05 07:21:52
全國政協委員、央行副行長潘功勝4日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透露,關于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會“有一個意見”。當上證報記者問及該意見是否會在上半年出臺時,潘功勝稱“應該吧”。
潘功勝所指的意見,是指央行正在牽頭制定的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此前,潘功勝曾透露將按照“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
2013年4月,國務院部署了金融領域的19個重點研究課題,“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是其中之一。課題由一行三會、工信部、公安部、法制辦組成,由央行牽頭進行了調研。2014年1月,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聽取了課題組的匯報。2014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有央行地方中心支行行長建議,鑒于央行在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中的作用,可由央行牽頭銀證保監管機構和工信部制定《互聯網金融監管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可針對互聯網支付、P2P、眾籌、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保險等具體業態的監管做出原則性規定,劃定業務紅線和明確監管部門及要求。出臺指導意見的意義,是體現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整體性,避免監管缺位及監管重疊。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向此次全國政協會議提交了《關于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充分釋放市場活力的提案》。他在提案中表示,在以往的金融監管過程中,“風險”幾乎是監管機構評價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唯一參考。以“風險高”為理由被叫停的金融業務比比皆是,然而風險的高低目前鮮有清晰明確的量化指標。
他認為,在云計算和大數據充分發展的今天,金融監管應該有理有據,“理”是法律法規,“據”則是科學量化的評價依據。
賀強建言,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摒棄“一刀切”的思路,實行分級監管。針對規模體量較大的創新產品和服務,不能單方面從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來定義監管的松緊。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也應當作為監管幅度調整的重要參考,進而避免過于從風險控制角度追求“抓大放小”,忽視了從行業發展角度“扶優限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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