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1-29 01:15:44
對于置換債券,在滿足到期存量債務償還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胡健
◎每經記者 胡健
2016年地方債置換增加了新的限制。
1月28日,財政部網站公布了《關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對于置換債券,在滿足到期存量債務償還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財政部要求地方政府發債時,需公布經清理甄別確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情況,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情況。
控制發行節奏
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組織本地區地方債發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償還。地方債發行兌付有關工作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財政部要求,地方政府發行新增債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券限額;發行置換債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少當年置換債券發行規模。
但新增債券和置換債券有所不同。對于新增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對應項目資金需求、庫款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發行進度安排。而對于置換債券,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表示,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3年左右的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
通知明確:在滿足到期存量債務償還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30%,截至第二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60%,截至第三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90%。
針對這一發行節奏,中央財經大學教授王雍君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置換債券本身的目的是借新債還舊債,舊的債務種類、性質、規模五花八門,而且到期期限也不同,所以要對發行節奏進行控制。“如果不加以控制,地方政府一股腦發行諸多地方置換債,但又沒有到舊債的還債期限,就會造成資金的閑置。”
需增加披露地方債情況
財政部通知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債券市場監管有關規定,切實做好披露工作。此外,在2015年財政部對地方債信息披露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更新有關信息,并增加披露兩項內容。
其一是披露本地區財政收支狀況時,地方政府應按照地方政府本級、全轄(不含省級政府轄區內單獨發行地方債的計劃單列市)口徑同時公布近3年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
其二是披露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狀況時,公布經清理甄別確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情況,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情況。
在王雍君看來,地方政府規范發債各個環節是新《預算法》的要求,也使得債券投資者對政府的償債能力、風險和投資回報等有一個全面把握。“以往隱形地方債主要是地方借助投融資平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資金,地方擔保更被看重。”現在地方政府直接面向市場發債,就像企業發債一樣,必須要公布資產負債表等財務狀況,這是規范化的舉措,也會影響到地方債的發行認購效果。
通知稱,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樓繼偉去年底還曾表示,下一步要繼續抓緊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管體系建設,強化本級人大、上級政府、社會公眾、市場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財政部駐各地的專員辦將加大對違規舉債和債務風險監控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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