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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義深遠的判決!會計師參與造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立信涉大智慧案終審敗訴

    中國證券網 2018-10-05 17:20:4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曹建榮、吳明穩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其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連帶賠償責任意味著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國內中介機構參與資本市場違法的固疾——違法收益高、違法成本低將成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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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對A股市場而言,這是平地一聲驚雷,這是意義深遠的判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曹建榮、吳明穩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其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追溯其源,上訴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智慧)、上訴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與被上訴人曹建榮、吳明穩、石磊、沈進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此前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564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訴求之一,在于立信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立信主張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非連帶賠償責任。

    兩字之差,謬以千里。

    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在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由有關人對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補充賠償的責任。承擔責任序位之差,背后是巨大經濟利益之別。

    此后,上海高院進行了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閱卷、調查并詢問當事人后,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已審理終結,現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一份終審判決,意義何其深遠!

    于立信而言、于會所行業而言、于資本市場所有中介機構而言,雖是久懸利劍的落下,仍無異于平地一聲驚雷。

    此后,會計師事務所參與上市公司造假所面對的懲罰局面,將充滿不確定性——不確定的債權人及不確定的賠償額度。理論上,此次立信亦可能承擔金額數以億計的賠償風險。

    這一判例不啻是對資本市場所有中介機構的嚴正警示,財務造假絕不容姑息,連帶責任非一紙空文。國內中介機構參與資本市場違法的固疾——違法收益高、違法成本低將成歷史。

    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之爭

    回溯資料,此次大智慧案始于2015年5月。是月,大智慧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規定,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大智慧在2013年存在多起虛增收入的行為,共計虛增了過億元營業收入。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公司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中層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與此同時,證監會還處罰了2家中介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其中,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大智慧開展2013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證監會責令沒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70萬業務收入,罰款210萬。

    依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投資者將大智慧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虛假陳述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投資差額等損失,并將立信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此,會所行業最關注的焦點,在于對立信在此案中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立信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在上訴時,立信主張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根據該規定,因其主觀系過失,故其承擔的應是補充賠償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然而,上海高院認為,眾所周知,在證券市場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告對于眾多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具有重大的、決定性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在為上市公司出具會計報告時應當更為審慎、勤勉盡責,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若干規定》也規定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立信作為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對于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異常情況,未按照其執業準則、規則,審慎、勤勉的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對會計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導致大智慧公司的提前確認收入、虛增銷售收入,虛增利潤等嚴重違法行為未被及時揭示,對于大智慧公司虛假陳述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立信未舉證證明其對此沒有過錯,依法應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使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立信的行為也完全符合該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足以認定其按照執業準則、規則對于大智慧公司的違法行為應當知道,應認定其明知。

    立信認為其主觀系過失故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意見缺乏依據,上海高院不予支持,立信應當就投資者的損失與大智慧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后,上海高院還補充,雖然立信所的違法行為與大智慧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并非完全一一對應,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內容,兩者的虛假陳述行為的主要方面基本吻合,足以認定構成共同侵權。

    股價波動因素較為復雜,具體的虛假陳述行為對股價影響幅度難以量化,因此,很難判斷立信沒有涉及的虛假陳述行為究竟對大智慧公司股價波動產生何種影響。故可將立信所和大智慧公司的共同虛假陳述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對外統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立信未來將面對怎樣的賠償風險?

    查閱法律資料,立信此次被判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意味著,在大智慧虛假陳述索賠案上,立信將與大智慧成為共同債務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立信與大智慧對被判勝訴的投資者即債權人將不分對象、不分金額大小、不分先后次序,僅是根據勝訴投資者的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投資者提出賠償請求,立信和大智慧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而且,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對此,上海高院在判決書中還提及,至于立信和大智慧公司之間內部責任的分攤比例,不影響其對外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關于立信和大智慧公司之間內部責任大小,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雙方可另行處理。

    自此起,國內投資者保護自己權利將更為方便,即可繞過造假上市公司直接向會計師事務所索賠。一旦法院認定會所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會所無權拒絕投資者索賠請求,須向投資者先行支付全部賠償金。立信即將面對賠償的巨大不確定性,甚至“傾家蕩產”。

    立信禍不單行

    金亞科技或復制大智慧案

    于立信而言,大智慧案并非孤例,隨著更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查處,這家國內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將面臨成立以來最為艱難的境地。

    2018年6月,金亞科技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等違法行為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深交所正式啟動對金亞科技的強制退市機制。

    與此同時,金亞科技投資者索賠案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今年上半年,成都中院對部分投資者訴金亞科技、周旭輝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金亞科技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扣除系統性風險對金亞科技股價下跌的影響,判令金亞科技按照法院認定的原告損失金額的12.29%進行賠償。

    8月上旬,證監會認定立信在對金亞科技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決定沒收立信會所業務收入90萬元,并處以270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360萬元;對簽字注冊會計師鄒軍梅、程進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9月,有媒體報道,投資者訴金亞科技虛假陳述案現增加被告,成都中院正式通知追加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立信會所)為被告。

    若參考大智慧案,在未來的金亞科技案審理中,立信也有可能被判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根據公開資料,立信涉足上市公司財務問題的案例還有多宗。

    2017年5月,立信再度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書。經查,立信為步森股份與康華農業重大資產重組出具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以下簡稱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立信被證監會沒收業務收入、罰款各45萬元,相關注冊會計師也被警告、罰款。

    2015年2月,神開股份因年報信息涉嫌虛假記載,形成2010年到2012年虛增利潤、虛減利潤的情況,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并對有責高管處以3-15萬元罰款。作為神開股份審計機構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為其2010年審計報告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2015年9月,在并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科林環保小股東起訴該公司虛假陳述造成損失,請求立信、科林環保承擔賠償責任。

    嚴懲造假!

    審計機構監管實踐引思考

    盡管涉足諸多案件,過往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陳述案中,被投資者索賠的中介機構,尤其是會計師事務所為數甚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更鮮有先例。

    有公開數據統計顯示,包括上述案例在內,2006年以來,在類似案件中,被投資者起訴、承擔賠償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總共可能不超過五起。而最早的案例,是曾經震驚一時的湖北藍田造假案。

    根據公開信息,2006年7月,武漢中院對曾引起軒然大波的湖北藍田造假案做出判決,除了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外,華倫會計師事務所也被判決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案判決至今已有12年時間。

    “總的來說,在與財務相關的案件中,投資者起訴審計機構,要求賠償的案例以前很少。”有某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對記者說,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與投資者認識不足有關。而另一方面,在類似案件中,投資者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上市公司、保薦人身上,而忽略了會計師事務所。

    “向上市公司索賠的都很少,何況是中介機構。”上述負責人還說,證券虛假陳述的司法訴訟程序漫長,而訴訟金額卻并不多,很多投資者怕麻煩,主動放棄了維權。更重要的是,即便投資者起訴,最后也未必能勝訴、獲賠。

    簡單總結而言,收益小、成本高、成功率低,是國內審計機構涉訴率低的主要原因。

    比如,虛假陳述案件中,國內投資人僅能獲得補償性賠償。參考國外資本市場,投資人還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后者遠高于前者,而且沒有上限。

    國外賠償案件(特別是英美法系)經常附帶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可以達到一個驚人的數字,而且具體金額取決于法官或者陪審團的主觀判斷。

    國外有大量的集團訴訟律師愿意以風險代理的形式承接業務,也是考慮到其潛在的賠償金額非常高。

    因此,在英美法系下,大部分虛假陳述都不會進入庭審而是選擇庭外和解。比如,安永與嘉漢林業股東的和解金為1.17億加元。

    大智慧案,為審計機構的監管、涉訴及連帶賠償提供了新的司法借鑒,為國內資本市場法治實踐邁出難得的一步。

    同時,市場也可借此重新思考、探討制度建設的多種可能性。

    例如,未來是否可以嘗試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即上市公司不再主動聘請審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而是為財務報表購買保險,由保險公司聘請審計所進行財務審計,然后保險公司根據審計結果為保險報價。造假風險高,保費就高,造假風險低,保費就低。如果保險公司拒絕提供保險,那也側面反映著存在一定問題。投資者亦可就此自行判斷。

    這種模式弱化了上市公司管理層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利益關聯,而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自己無端產生高額賠付,必然也會盡責。通過多角商業利益的博弈,市場化地解決上市公司、審計機構、監管部門、投資人索賠之間的監管難題。

    來源:中國證券網(www_cnstock_com) 記者:郭成林

    責編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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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 參與造假 連帶賠償 大智慧案 立信 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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