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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無限期下線的順風車還有市場機會嗎?合規、責任邊界推定仍是難題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1-16 13:36:47

    雖然市場空間巨大,但關于順風車的準入標準設定、責任邊界、安全與隱私等,依舊是待解的難題。

    每經記者 劉洋 實習編輯 王麗娜

      沉寂許久的順風車市場,似乎要再起波瀾。

      在正式上線網約車業務兩個多月后,近日,哈啰出行宣布,其順風車業務將于1月下旬在上海、杭州、廣州、東莞、合肥、成都等6座城市,先行開通運營。背靠阿里,哈啰此舉惹人遐想。

      2018年兩起滴滴順風車惡性事件之后,隨著滴滴宣布無限期下線順風車,攜程、高德等悄然關停相關服務,作為一種產品類型的順風車,似乎便被烙上原罪印記,“順風車”三個字也一度成為禁忌。

      “并不是有了順風車平臺,才有了拼車,此前民間便有各種形式的拼車組合,只不過平臺把它更加規范化了。”1月15日,在由中國青年網主辦、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承辦的“聚焦共享經濟下順風車產品合規發展的研討會”上,知名評論員曹林表示,在產品下線之后,實際上民間還有各種形式的拼車,倘若沒有平臺管理,在不可控范圍內實際上會導致更大的問題。

      另一方面,頭部玩家的淡出,也留出大片市場空白,引得各路玩家蠢蠢欲動。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在研討會現場注意到,雖然市場空間巨大,但關于順風車的準入標準設定、責任邊界、安全與隱私等,依舊是待解的難題。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市場空間巨大 但仍屬公益產品

      順風車,一度被視為最能體現共享經濟特征的產品類型。在順風車撮合平臺面世之前,私家車主捎帶非固定第三人上車,便數見不鮮。

      “這一新生事物發展主要是來自民間,可以說它是一種自下而上的、老百姓自行的組織方式,自行的出行信息、資源組合方式。”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政治與法律學院副院長王四新在現場表示。

      2015年6月,滴滴順風車上線之后,憑借其理論上減少閑置資源、緩解交通壓力、價格低廉等因素,一時間受到監管、用戶、車主等多方歡迎。僅2018年春運期間,滴滴順風車就運送乘客達3067萬人次,接近同期民航運力的一半。

      “屢創新高的順風車出行數據背后,是有待滿足的巨大市場需求。”北京中聞律師事務合伙人王維維說,順風車業務也逐漸成為各大出行平臺爭奪的新焦點,“即便在2018年順風車處于風口浪尖的時候,也仍然有新的企業加入市場。”新進入局的哈啰順風車,無疑是代表案例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上述共享特征,對于順風車的監管,也不同于網約車。

      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部等七部委配套公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后,全國各城市配套細則相繼出臺。這一系列動作,俗稱“網約車新政”。

      “新政”之下,順風車歸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而網約車則是出租車的一種類型,屬于運營車輛。

      “公益、共享、非運營是順風車的原則,也是其與網約車的不同之處。網約車具有盈利性質,而順風車本身則不具盈利性質,因此擁有本質區別。”北京中聞律師事務合伙人李亞說。

      雖然頭頂“公益”“共享”之名,但在滴滴惡性事件發生后,人們注意到,就滴滴而言,順風車不僅為其貢獻了可觀的訂單量,更成為比專車、快車等更早盈利的產品類別,因涉及抽成,引發對該業務公益性的質疑。與此同時,其存在的“顏色”社交之嫌,以及在網約車、合乘車相關政策之間騰挪套利,也惹來爭議。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車輛安全研究室主任周文輝便直言,先前很多順風車實際上就是黑車,作為順風車平臺,仍應保持公益初心。北京中聞律師事務合伙人姜先良則指出,作為一種商業模式,順風車主要具備大眾性、便捷性、價格低廉性、舒適性等四大商業價值,而至于社交功能則不宜提倡。

      至于抽成問題,在場人士普遍指出,公益不同于免費,平臺仍需花費管理成本,因此抽成無可厚非,只是其定價需斟酌。

      安全隱私、責任邊界問題待厘清

      兩起惡性事件之后,一方面,以滴滴為首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開啟車內錄音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發安全與隱私之爭;另一方面,關于車主與平臺、平臺與監管部門之間的責任邊界問題亦成為焦點所在。

      在周文輝看來,順風車屬于“兩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此,除了特別必要的安全信息,如雙方的身份信息之外,車內是否需安裝攝像頭等,政府不宜過度介入,應根據雙方的協議合同關系去約定。

      王維維也認為,順風車不屬于公共交通體系,車內空間自然也不應該是公共空間。但私家車主選擇順風載客來補貼出行成本,則應讓渡出一部分隱私空間,比如在順風車程中接受錄音等安全措施,“但要求順風車內安裝攝像頭等,就超出了這種讓渡的底線,是不可接受的。”

      不過,北京師范大學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則認為,順風車車內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無異于其他的公共空間,因此不存在隱私問題。曹林則認為,生死之外無大事,對于出行平臺而言,一定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應對策略。

      談及責任邊界的問題,姜先良認為,法律責任一般有三個維度: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果把順風車作為撮合平臺,則更多強調其作為撮合平臺的居間合同責任。而標準責任邊界的問題,關鍵在于團體標準或監管標準的出臺。其根本在于,順風車合規才是其價值源頭。

      王四新則認為,順風車的責任首先在于區分平臺的責任和順風車經營者的責任。他認同政府通過各種渠道對順風車平臺及運營者進行監管,尤其對順風車牽線搭橋的平臺進行強監管。

      與此同時,在場人士也強調對于順風車經營平臺應實施動態的管理,而非靜態管理。“很難靜態地、具體地去談順風車的責任邊界,很多時候發生一個案件之后很快就被當成一個輿情,大家特別害怕這種輿情,導致一般這種事情最后很難進入到讓法律安靜地去判決。”曹林表示。

      “法庭判決這個事情,會具體地談平臺承擔多大的責任,當事人承擔多大的責任,司機承擔多大的責任,有具體的區分。但是目前的社會環境下法律很容易被輿論綁架,最后變成輿論判決。”曹林認為,企業不應該把安全問題急于當成輿情去滅,應該安靜等待事件進入法律程序,等待法院判決以形成清晰明確的判例,“順風車的責任邊界,應該鐫刻在法院判例的權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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