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4-16 21:25:26
在今日傍晚,上交所公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對科創板項目保薦機構跟投的比例和細則進行了明確。
每經記者 王海慜 每經編輯 謝欣
雖然科創板項目須保薦機構跟投這一要求早已確定,但相關跟投的比例和細則卻是一直懸而未決。今日,各路保薦機構疑惑的這一問題終于落地,在今日傍晚,上交所公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對此進行了明確。
根據《業務指引》規定,保薦機構對科創板項目進行跟投將分四種情形:(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此外,《業務指引》還規定保薦機構跟投股份的鎖定期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24個月。”
對這一新出爐的制度規定,立即引起了業內熱議?!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咦⒁獾剑型缎腥耸勘硎?,2%~5%的跟投比例基本與此前市場預期的相近。也有分析認為,由于對跟投金額設定上限,所以未來保薦機構的資金壓力應該沒有想象中那么大。
保薦機構需要對項目進行跟投無疑是科創板制度設計的一大創新,那么保薦機構究竟該怎么跟投?需要跟投多少?鎖定期又是多久?
今日傍晚,上交所在公布的《業務指引》中對此進行了明確。
根據《業務指引》規定,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事先與發行人簽署配售協議,承諾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至5%的股票,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此外,《業務指引》還對保薦機構跟投股份的鎖定期進行了明確,“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24個月。限售期屆滿后,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而對于有多家保薦機構聯合保薦的科創板項目,《業務指引》規定,“采用聯合保薦方式的,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分別實施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并披露具體安排。”
《業務指引》還要求,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未按照指引及其作出的承諾實施跟投的,發行人應當中止本次發行,并及時進行披露。中止發行后,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可重新啟動發行。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開立專用證券賬戶存放獲配股票,并與其自營、資管等其他業務的證券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與其他業務進行混合操作。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不得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從以往來看,保薦機構做IPO保薦承銷業務可謂是一本萬利,在沒有銷售壓力的情況下,保薦機構做IPO項目通常只需要付出人力和時間成本,而科創板要求保薦機構跟投后,就給保薦承銷業務帶來了一定的變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近期的采訪中發現,保薦機構對科創板跟投的疑惑主要包括幾方面,如“科創板項目如果定價較高,可能會給跟投帶來壓力,而在初期保薦機構對于跟投的定價只能被動接受”,還有就是“跟投多了缺錢怎么辦?”
在看到今日出臺的《業務指引》后,一些投行人士終于打消了心中的部分疑慮。有投行人士向記者表示,2%~5%的跟投比例與24個月的限售期基本與此前市場預期的相近。
值得一提的是,科創板公司的融資規模整體并不高。據上交所披露,截至今日,已有79家公司的科創板上市申請獲得受理,其中融資規模不足10億元的公司有54家(融資規模不足5億元的公司有23家);融資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公司有19家;融資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公司有5家;融資規模50億元以上的只有今日剛獲受理的中國通號。
此外,還有投行人士認為,由于《業務指引》對保薦機構的跟投金額設定了上限,所以未來保薦機構的資金壓力應該沒有想象中那么大。從受理項目的保薦機構集中度來看,項目主要集中在中信證券、中金公司、海通證券、華泰聯合、國信證券、中信建投這樣的大型券商,而這些券商的資金實力也相對較強。
對于24個月的跟投股份限售期,某資深保代向記者表示,對保薦機構而言,2年的限售期較為合理,一般來說絕大部分企業在上市后兩年內基本面不會發生大的變化。同時,2年的限售期介于戰略投資者與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既能體現各方責任義務不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市場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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