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2019-07-09 21:54:48
近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八家中央單位聯合發布《關于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問:請介紹制定《意見》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答:資本市場是典型的信息市場、信用市場和信心市場。劉鶴副總理在科創板開板儀式上強調,信用在資本市場中具有核心作用,必須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維護資本市場的發展基石。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發布的《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規定,完善注冊制試點的配套改革措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將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及責任人的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意見》的制定實施,是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中央單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完善科創板配套保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對上述《實施意見》規定的細化落實。該文件作為首個專門聚焦特定金融領域信息共享與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監管文件,對注冊制試點中做假賬說假話的行為予以嚴厲懲戒,對于保障科創板重點改革任務平穩推進、積極營造科創板良好市場生態與誠信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重點對近年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作了兩方面的鞏固和優化:一是規定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職責時,可以依托有關信息平臺或監管協作機制,獲取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信息,發現在其他領域存在法定期限內的違法失信記錄的,將其作為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及作出注冊決定職責的重要參考,切實加強資本市場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二是有針對性地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提升跨部門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堅決懲戒各類信息披露違法失信行為,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二、問:《意見》主要懲戒的違法失信行為及對象有哪些?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讓投資者獲取據以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并對投資決策負責,是注冊制試點平穩推進、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也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踐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等,常常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活動中處于組織、指使從事或直接從事的角色,或者隱瞞重要事項導致欺詐情形發生,對違法失信行為多負有直接責任。此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未依法勤勉盡責,也是間接縱容或致使有關違法后果發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有必要在提高違法犯罪法律責任的同時,創新信用監管手段,加大對信息欺詐重要責任主體的行政性與市場性懲戒力度,切實發揮有效威懾與預防功能,促使市場參與各方依法履職盡責。
鑒此,《意見》聚焦注冊制試點核心要求,將在科創板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持續信息披露各環節,因騙取發行注冊、違反信息報送或披露義務、違反保薦或證券服務相關規定,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交易所紀律處分或構成犯罪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懲戒范圍,將對上述違法失信行為負有法定責任的發行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關報送或披露文件上簽字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的執業人員,列為聯合懲戒對象。
三、問:《意見》確立了哪些切實可行的懲戒措施?
答:按照依法依規、務求實效的工作思路,《意見》重點確立了若干項在近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經實踐證明懲戒力度大、監管效果好的部際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特定失信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限制取得榮譽稱號或獎項,加大日常監管力度等行政性懲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飛機、限制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將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將涉及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市場主體,納入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的專項公示,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