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1-22 22:40:13
每經記者 陳玉靜 每經編輯 劉野
11月22日,銀保監會發布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每經記者注意到,在股東資質的一些要求上,此次的《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類似。同樣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的5%。信托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信托公司股份。
不同的是,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為該信托公司主要股東。此外,在股權取得上,《暫行辦法》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股信托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圖片來源:攝圖網
近年來,信托業股權管理亂象導致部分信托公司風險事件頻發,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托業轉型發展?,F行信托業監管規制體系中雖對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有所規范,但隨著行業發展變化,個別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日漸顯現,給有效監管帶來不小挑戰。
對此,銀保監會表示,考慮到信托業曾歷經多次清理整頓,其股權管理特征、風險特征、監督管理體系與商業銀行差異較大等因素,一些股權管理突出問題仍無法通過現行制度安排予以解決。因此,為彌補制度短板,借鑒國內監管實踐并結合信托業發展實際,銀保監會研究起草《暫行辦法》,以促進信托股權管理亂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業股權監管質效。
對于金融產品能否作為信托公司股東?此次的《暫行辦法》規定:
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的5%。
信托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信托公司股份。此外,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為該信托公司主要股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產品的,該投資人不得為信托公司主要股東。
信托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此外,此次《暫行辦法》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股信托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在參股的表述中,沒有此前商業銀行關于“作為主要股東”參股的表述,
對此,資深信托研究員袁吉偉表示,兩參一控在之前的要求中就有,不算新要求,在自然人方面,畢竟股票是隨意買賣的,只是限定股票持有數量,總體而言,《暫行辦法》加強了關聯交易的規范,強化了股權管理的監管責任和相關處罰要求。
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時指出,《暫行辦法》沿用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明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時,考慮到金融產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應具有的權利能力,無法有效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且行業內由金融產品實際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問題與不足,《暫行辦法》要求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產品的,該投資人不得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東。
在回答《暫行辦法》對信托公司股東資質條件的要求有哪些變化時,銀保監會指出,《暫行辦法》根據2018年4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擬成為信托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條件進行了嚴格規范,同時,進一步落實持續改革開放國策,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托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于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
《暫行辦法》發布后,對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權管理不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的情形,銀保監會將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辦法,明確信托公司整改的過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逐步符合《暫行辦法》。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68家信托公司。在股東問題方面,此前,中泰信托因股東未能陽光化被暫停集合信托業務至今,該公司控股股東最終指向為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在出資方面,《暫行辦法》規定,投資人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信托公司,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其個別財務報表口徑的凈資產規模。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穿透原則對自有資金來源進行向上追溯認定。此外,投資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權。
加強關聯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權監管重點。此次《暫行辦法》在股東資質、股權持有等方面都對關聯交易進行規定。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強化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關聯交易的總體要求,明確信托公司關聯交易分類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雙向核查的要求;明確信托公司建立關聯方名單管理制,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安排等。
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總體來看,此次《暫行辦法》主要還是加強股東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股東要負一定責任,比如此前說的股東要提供流動性支持,此外,還提到上市信托公司的情況,相當于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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