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10 23: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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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官網6月10日消息,6月10日上午,南崗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李某武等九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案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南崗區法院審理并宣判的第一起涉惡案件。該案開庭及宣判均采用遠程提訊方式進行,由南崗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范一辰擔任審判長,與刑庭副庭長王煒、審判員白宗安共同組成合議庭。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李某武組織人員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以下簡稱“醫大三院”)內使用脅迫方式強行驅逐其他從事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人員,壟斷醫大三院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使被害人在轉運遺體、轉院治療、出院時,被迫使用李某武等人的非法救護車進行轉運。上述人員逐步形成以李某武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馮某友、宮某光、魯某飛、王某、鄒某隆、張某明、劉某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強迫交易犯罪,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尋釁滋事事實
1.2016年某日,被告人李某武為阻止被害人鄭某在醫大三院內轉運遺體,指使被告人馮某友、宮某光跟蹤鄭某駕駛的車輛至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群力院區,馮某友、宮某光向鄭某索要2000元后,鄭某得以繼續本次遺體轉運。
2.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為阻止宋某生在醫大三院內轉運被害人陳某權妻子的遺體,伙同被告人馮某友在醫院病房內對陳某權進行威脅,李某、馮某友向陳某權索要1000元后,宋某生得以繼續本次遺體轉運。
二、部分強迫交易事實
1.2019年3月3日,被害人曲某柱為將因病在醫大三院住院的父親轉運至黑龍江省尚志市葦河林業局家中,被迫以1 800元的價格接受李某武犯罪集團的非法救護車轉運服務。被告人李某指派被告人鄒某隆駕駛車輛將曲某柱的父親轉運至尚志市葦河林業局,因曲某柱的父親在轉運途中病故,李某強迫曲某柱增加2 000元費用。
2.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趙某成為將因病在醫大三院住院的妻子轉運至黑龍江省七臺河人民醫院,被迫以5 800元的價格接受李某武犯罪集團的非法救護車轉運服務。被告人李某指派被告人宮某光駕駛車輛將趙某成的妻子轉運至七臺河人民醫院。
南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武、李某、馮某友、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宮某光、張某明、劉某成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李某武、馮某友、宮某光、李某破壞社會秩序,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李某武組織李某、馮某友、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宮某光、張某明、劉某成等人在醫大三院成立非法救護車轉運車隊,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李某武利用該組織以脅迫手段驅逐其他非法救護車轉運車主,對醫大三院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達到壟斷后,多次對需要救護車轉運業務的被害人實施強迫交易犯罪,以此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形成犯罪集團。其中,李某武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李某武于2018年5月將該犯罪集團的非法救護車轉運業務交給李某管理,李某在繼續充當非法救護車轉運司機的同時,負責發卡、談價、分配司機等非法救護車轉運的組織和指揮工作,故李某自2018年5月成為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集團犯罪處罰;馮某友、宮某光、李某在各自參與的尋釁滋事犯罪中,積極參與實施對被害人的強拿硬要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馮某友委托李某駕駛其非法救護車積極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宮某光、張某明、劉某成駕駛自有非法救護車積極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武、李某、馮某友、宮某光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李某武、宮某光、王某、魯某飛、鄒某隆、張某明、劉某成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南崗區法院依法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武、李某、馮某友、宮某光四年十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八千元不等罰金。依法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其余5名被告人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罰金。責令各被告人對尋釁滋事犯罪被害人進行退賠。對各被告人強迫交易犯罪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已扣押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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