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官方微信 2022-06-24 17:53:13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升資本市場功能、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的重大舉措。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順利推進,保護中小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新三板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關案件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充分認識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的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資本市場改革和中小企業發展工作。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十四五”規劃綱要和中央政治局會議都對發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深化新三板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立足于打造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主陣地,此次深化新三板改革,將新三板精選層變更設立為北京證券交易所,打通“創投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區域性股權市場—新三板—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持續成長的全鏈條市場服務體系,創造中小企業積極向上的良性市場生態,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資本市場服務廣大中小企業發展的殷切希望。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資本市場和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妥善審理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北京證券交易所及其掛牌公司、上市公司的各類案件,為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和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2.準確把握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的總體安排。本次改革,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聚焦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形成“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北京證券交易所在新三板精選層基礎上變更設立,新三板仍保留基礎層和創新層掛牌公司,基礎層掛牌公司符合創新層進層條件的,進入創新層;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從新三板創新層掛牌公司產生,同步試點股票發行注冊制;與滬深市場相比,北京證券交易所擁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市場功能,其上市公司符合轉板條件的,可轉到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北京證券交易所與滬深交易所、區域性股權市場堅持錯位發展與互聯互通,重在實現“三個目標”:一是構建一套契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基礎制度安排,二是暢通北京證券交易所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紐帶作用,三是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形成良性市場生態。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證券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實際,深刻認識多層次資本市場“層層遞進”市場結構的多層次司法需求,通過司法審判推動形成市場參與各方依法依約行為、資金信息有序流動、主體歸位盡責及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良好市場生態,為投資者放心投資、中小企業大膽創新創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依法保障證券監管部門行政監管和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并試點注冊制,除在前端進行發行上市制度改革外,證券監管部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根據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對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交易、退市等配套制度進行了完善。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審判,通過統一法律適用保障各項改革舉措有效實施,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普惠金融。對于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股票發行、上市、持續監管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案件時依法參照適用。對于北京證券交易所所涉糾紛,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先行通過證券交易所聽證、復核等程序表達訴求,尋求救濟。嚴格執行證券法有關保障證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的有關規定,依法落實證券交易所正當自律管理行為民事責任豁免原則。
4.充分尊重新三板作為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改革實踐和業務規則。新三板為證券法規定的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由于證券法對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新三板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出一套以證券監管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為主,適應“層層遞進”市場結構安排的掛牌轉讓、持續監管等制度體系。人民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相關改革實踐,參照適用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切實維護新三板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5.對北京證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集中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1〕7號)相關規定,對于以北京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管理職能相關的第一審證券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為統一裁判標準,穩定市場司法預期,服務北京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對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6.全面參照執行科創板、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的各項司法舉措。本次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并試點注冊制改革充分借鑒和吸收了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改革經驗,并針對中小企業特點作了部分差異化安排。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北京證券交易所相關案件時,要增強為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本意見未規定的,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9〕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20〕28號)。
7.依法支持證券中介機構服務中小企業掛牌上市融資。相較于滬深上市公司,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處于發展早期,規模體量相對較小。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中小企業及其證券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案件時,要立足被訴中小企業尚屬創業成長階段這一實際,準確完整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2號,以下簡稱《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所秉持的證券中介機構責任承擔與注意義務、注意能力和過錯程度相適應原則,力戒“一刀切”。要準確適用《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服務中小企業的證券中介機構的過錯認定,堅持排除職業懷疑后的合理信賴標準,提高裁判標準的包容性和精準性。要正確厘清新三板掛牌公司主辦券商與上市公司保薦機構職責之間的差異,按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慎判定主辦券商的責任范圍,防止過分苛責證券中介機構產生“寒蟬效應”。
8.按照“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對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予以區別對待。人民法院在認定虛假陳述內容是否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的重大性標準時,應當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期成長特點,對其信息披露質量的司法審查標準不宜等同于發展成熟期的滬深上市公司,做到寬嚴適度:對于財務報表中的不實記載系由會計差錯造成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技術創新、研發預期等無法量化內容的宣傳進行合理商業宣傳的,以及信息披露文件中未予指明的相關事實對于判斷發行人的財務、業務和經營狀況等無足輕重的,人民法院可視情形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等規定,認定該虛假陳述內容不具有重大性,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營造良好環境。因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部分可能追溯至其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對于該類案件,人民法院要結合其跨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期間的信息披露等行為,準確把握不同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綜合認定其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實施日等要素,不得隨意延展其虛假陳述實施日的時間范圍,防止上市中小企業民事賠償責任不當擴大。要尊重新三板市場流動性及價格連續性與交易所市場存在較大差距的客觀實際,人民法院在新三板掛牌公司虛假陳述案件損失計算上,不宜直接適用《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而應主要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充分聽取專業意見,以對相關行業企業進行投資時的通常估值方法等為參考,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合理確定投資者損失。
9.秉持資本市場“三公”原則依法降低中小企業融資交易成本。暢通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途徑,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有效舉措。對于創新型中小企業的上市和再融資,不僅要打通多層次資本市場“扶上馬”,還要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送一程”。在上市過程中,對于為獲得融資而與投資方簽訂的“業績對賭協議”,如未明確約定公司非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就業績補償承擔連帶責任的,對投資方要求非控股股東向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再融資過程中,對于投資方利用優勢地位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股東訂立的“定增保底”性質條款,因其賦予了投資方優越于其他同種類股東的保證收益特殊權利,變相推高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違反了證券法公平原則和相關監管規定,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為降低中小企業上市成本,對于證券中介機構以其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在上市保薦、承銷協議、持續督導等相關協議中存在約定為由,請求補償其因發行人虛假陳述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優化審判執行程序降低創新型中小企業訴訟成本。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法發〔2022〕2號)精神,處理可能對創新型中小企業持續穩定經營造成較大影響的訴訟案件時,要充分聽取中小企業的訴求,依法充分優化立案、保全、審理、執行等訴訟程序,切實降低企業訴訟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對創新型中小企業要依法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經初步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依法駁回保全申請。當事人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申請保全的,對超出部分的申請,不予支持。在金錢債權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經審查認為擔保充分有效的,應當裁定準許,不得以申請保全人同意為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托12368訴訟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渠道,建立解決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執行人員對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的,依法嚴肅追責。
11.嚴厲打擊涉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刑事責任追究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功能,嚴防“帶病闖關”,依法從嚴懲處通過財務造假等方式實現在新三板掛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掛牌、上市后發行證券引發的欺詐、腐敗等犯罪行為。對于發行人與證券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嚴懲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依法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對于假借新三板名義非法集資行為,以“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名義吸引投資者、未經合規發行程序違規募集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
12.切實防止上市公司、掛牌公司通過破產程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施行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部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最大限度減少因上市公司破產程序給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與滬深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相同,對其破產重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前述紀要辦理。新三板掛牌公司雖因不具有法定上市公司地位,其破產重整案件不適用前述紀要程序,但其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破產重整也涉及投資者、債權人等多方利益保護。為防止掛牌公司濫用破產重整程序逃廢債務、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重整案件時,對于掛牌公司在破產重整過程中涉及資產交易并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應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場所的溝通協作,督促公司及相關主體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在司法程序中關注注入資產的合規情況等,依法懲處規避證券監管、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13.依法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的投資建議服務。新三板掛牌公司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中小企業為主,企業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適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規定督促證券公司把好投資者“入口關”的同時,也要準確適用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督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盡責歸位。對于涉新三板掛牌公司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訴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應重點審查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投資服務資質、提供投資建議時是否按照客觀謹慎、忠實客戶的原則,對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未向投資者提示潛在投資風險、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進行利益輸送等違反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定的欺詐投資者行為,應依法判令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14.進一步健全證券訴訟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遵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充分發揮證券集體訴訟震懾證券違法和保護投資者的制度功能。要運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成果,發揮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在化解證券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立足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的特點,進一步發揮專業力量在解決案件關鍵性爭議焦點中的支持作用,加快制定專家證人的資格認定和管理辦法,進一步發揮專家證人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確保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4564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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