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19 12:24:15
每經編輯 杜宇
北京市醫保局19日發布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市醫保局印發《關于調整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28號),進一步完善職工醫保制度,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通知明確,2023年起,職工門診待遇將不設封頂線,門(急)診2萬元以上按60%支付。2022年9月1日起,個人賬戶資金實行記賬管理,參保人員不可自由支取,實現定向使用。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繼續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具體劃入標準為:不滿70周歲的按100元/月標準劃入、70周歲(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標準劃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個人賬戶資金專款專用,參保人員不可支取。參保人員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范圍的補充通知》(京醫保發〔2021〕22號)規定定向使用個人賬戶。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個人賬戶資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的符合個人賬戶使用范圍規定的相關費用。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應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應備案確定可使用本人個人賬戶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時,應先使用完本人個人賬戶,再按備案順序使用他人個人賬戶。
五、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繳費、購買本市補充醫療保險,應確保個人賬戶能足額支付。
六、參保人員個人參保狀態發生變化,參加了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不再參保的,其個人賬戶余額仍可按照上述第二、三、四、五條規定使用。
七、自2023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的,由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上不封頂。
八、自2022年度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一致,調整為30404元。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圖片來源:醫保北京官方微信號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北京醫保局網站、醫保北京官方微信號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72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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