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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GF觀點|我國碳保險面臨三大挑戰,亟需配套法律支撐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25 10:47:35

    在“雙碳目標”背景下,無論是高碳行業轉型,還是低碳行業的前期技術開發,均需要投入大量資金,且轉型過程與技術孵化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有效的風險管理可以避免引發其他風險。在此過程中,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機制為行業轉型與發展提供風險保障,進一步助力行業平穩發展。其中,碳保險作為企業低碳轉型路徑中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可以有效地降低碳市場風險,為碳金融做支撐。目前碳保險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盡管已取得一定進展,但要大力推進還需從法律配套、產品創新、專業人才等方面進行完善和提高。

    每經特約評論員 周洲 錢妍玲

    每經編輯 黃宗彥 

    碳保險作為企業低碳轉型路徑中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可以有效地降低碳市場風險,促進碳金融發展。

    2022年4月證監會發布的《碳金融產品》(JR/T0244—2022)指出,碳保險是為了規避減排項目開發過程中的風險,確保項目減排量按期足額交付的擔保工具。碳保險可以被界定為與碳信用、碳配額交易直接相關的金融產品。

    從國際視角來看,碳保險主要用于保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產生的碳金融活動風險;或者是保障非京都規則下,模擬京都規則而產生的碳金融活動風險,以及提供信用擔保。基于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碳保險可以成為企業低碳轉型路徑中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

    據了解,無論是高碳行業轉型,還是低碳行業的前期技術開發,均需要投入大量資金,且轉型過程與技術孵化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有效的風險管理可以避免引發其他風險。在此過程中,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機制為行業轉型與發展提供風險保障,進一步助力行業平穩發展。

    不過,目前碳保險領域在我國尚屬新興領域,還存在不少難點和挑戰。筆者認為,在碳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套、不斷創新優化的碳保險產品以及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建設等多效并舉,才能夠為碳保險的發展保駕護航,并吸引更多主體前來參與,共同助力“雙碳目標”早日實現。

    碳保險產品主要涵蓋三大類

    隨著綠色金融和碳交易市場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及高碳企業向低碳轉型的需求不斷提升,碳金融領域受到了更多關注。雖然全球碳金融發展時間較短,但目前國內外的碳保險在產品與類別、內容與形式、效益與效果等方面仍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從被保對象的角度出發,可以將碳保險產品劃分為三類:一是保障碳金融活動中買方所承擔風險的產品,包含《京都議定書》相關項目風險和碳信用價格波動;二是保障賣方所承擔風險的產品,主要提供減排項目風險管理保障和企業信用擔保;三是保障除上述交付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產品,如碳捕獲保險等。

    具體來看,為買方承擔風險提供的碳保險方面,可以細分為3類產品。

    第一是“清潔發展機制(CDM)支付風險保險”。該險種主要管理碳信用在審批、認證和發售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如CDM項目投資人的減排量(CERs)在核證或發放的過程中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會給予投資人期望的CERs或者等值補償。例如,瑞士再保險公司(Swiss Re)與總部位于紐約的私人投資公司RNK Capital LLC(RNK)合作,開發了用于管理碳信用交易中與京都議定書項目相關風險的碳保險產品。

    第二是碳減排交易擔保。碳減排交易擔保主要用于保障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下的交易風險,以及低碳項目評估和開發中產生的風險。2006年,瑞士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歐洲國際保險公司針對碳信用價格,提供了一種專門管理其價格波動的保險;之后,其又與澳大利亞保險公司Garant開展合作,根據待購買的減排協議,開發碳交付保險產品。

    第三是碳信用保險。該險種主要用于碳配額購買者可能面臨的交易對手方風險和交付風險,以確保碳交易在一定成本范圍內完成。碳信用保險可以幫助企業轉移風險、助力減排或助力新能源企業獲得項目融資,為企業信用增級。例如,英國Kiln保險集團于2012年發行了碳信用保險產品,將碳信用與傳統的金融衍生工具相結合,保障商業銀行在一定成本范圍內有效獲得碳信用。并且,在保險產品合同中,銀行作為碳信用買方先買入“碳期權”,在期權可行權期限內,如果碳信用價格高于行權價格時,銀行可以行使期權買權。

    在保障賣方所承擔風險的碳保險產品方面,可以細分為4類產品。

    第一是碳交易信用保險。碳交易信用保險以合同規定的排放權數量作為保險標的,向買賣雙方就權利人因某種原因而無法履行交易時,所遭受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具有擔保性質。該保險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信譽平臺,有助于激發碳市場的活躍性。例如,2004年聯合國環境署、全球可持續發展項目(GSDP)和瑞士再保險公司推出了碳交易信用保險,由保險或再保險機構擔任未來核證排減量(CERs)的交付擔保人。

    若當事方不履行商定的條款和條件核證減排量,擔保人就負有擔保責任。該保險主要針對合同簽訂后出現各方無法控制的情況而使合同喪失了訂立時的依據,進而各方得以豁免合同義務的“合同落空”情景進行投保,如突發事件、營業中斷等。

    第二是碳排放信用擔保。碳排放信用擔保重點保障企業在新能源項目運營中的風險,可為其提供項目信用擔保,促進私營公司參與減抵項目和碳排放交易。例如,美國國際集團與達信保險經紀公司在2006年合作推出的碳排放信貸擔保與其他新的可再生能源相關的保險產品等。通過降低企業投融資成本,促使企業積極參與碳抵消和減排活動。保障企業新能源項目運營中的風險,提供項目信用擔保。

    第三是碳損失保險。投保人通過購買碳損失保險可獲得一定額度的減排額,當條款事件觸發后,保險公司向被保人提供同等數量的CERs。例如,2009年9月,澳大利亞斯蒂伍斯·艾格紐(STEEVES AGNEW) 保險公司推出了碳損失保險,保障因雷擊、森林大火、飛機失事、 冰雹或者暴風雨等造成森林不能達到經核證的減排量而帶來的風險。

    第四是森林碳匯保險。森林碳匯保險以天然林、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等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的林木作為投保對象,針對林木在其生長全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可能引起吸碳量下降而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例如,中國人壽財險福建分公司在2021年創新開發出林業碳匯指數保險產品,將因火災、凍災、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合同約定災因造成的森林固碳量損失指數化,當損失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標準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標準進行賠償。保險賠款可用于災后林業碳匯資源救助和碳源清除、森林資源培育、加強生態保護修復等。

    除了以上被開發出來的碳保險產品,還有一些險企正在摸索中的碳保險產品,例如碳捕獲保險。在碳捕獲過程中,可能會面臨碳泄漏的問題并由此導致碳信用額度損失、財產損失等,同時還有可能使得碳排放由嚴格限制排放區域向氣候相關法規相對寬松的區域轉移,并由此引發風險轉嫁。因此,碳捕獲保險可用于保障利用碳捕獲技術進行碳封存而帶來的各類風險,通常其受益人為受到碳泄漏影響的自然人。但該類險種目前仍有待成熟,投保方、保險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仍待進一步明確。

    我國碳保險面臨三大挑戰

    “雙碳目標”加速了產業結構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轉型。而保險業可以通過風險管理和資金運用的功能,開發與碳交易相關的保險產品,支持“兩高”企業轉型升級,助力低碳行業發展。但目前碳保險產品的推出仍面臨著一些挑戰。

    首先是碳市場機制有待健全。雖然我國碳市場已經從七個碳市場試點穩步過渡到了全國碳市場交易,但整體配額總量和交易活躍程度仍然有待提升。并且,碳市場的法律制度、計量體系、市場建設等方面仍有待加強?,F階段全國碳市場的配額總量約為45億噸,預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換手率為3%左右,可見整體碳交易市場的規模和成熟度有待提升,保險機構參與碳市場的基礎也有待夯實。

    其次是基礎數據有待豐富。目前我國碳市場運行年限較短,市場規模和行業覆蓋范圍有待擴大,且相關數據有待補充,保險機構在產品設計中面臨著一定挑戰。例如,現階段我國企業碳信用數據不夠完善,且碳信用價值中存在一些模糊成本,碳價值評估難度較高,使得建立在精算基礎上的碳保險產品正面臨著定價挑戰。而豐富基礎數據可以充分支持研究,助力碳保險產品的設計開發與創新升級。

    第三是企業投保意愿有待提升。目前,碳金融的保障機制及激勵政策有待完善,碳資產的金融屬性有待加強,外部激勵力度也尚需加大,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亦需要提升。若增強企業的投保意愿,可以促進保險機構提高新產品創新研發的積極性,進一步豐富碳保險產品種類。

    碳保險領域亟需配套法律支撐

    在筆者看來,建立完善、健全的碳保險產業可從三點入手。

    首先是健全碳保險相關法律制度。碳保險是保險業中一個新興的發展領域,新的保險標的、風險種類和諸多利益相關方對市場的規范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須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撐。

    企業對碳排放量是否進行嚴格與規范的監測,碳資產的交易是否及時規范等問題,均離不開嚴格的執法環境。為此,相關部門須加快完善碳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在框架設計以及制度規范上結合我國國情與發達國家經驗,基于現有研究繼續完善碳保險市場機制、補貼政策、產品設計及法規建設等。

    同時,加強關于確定碳保險合同標的價值相關準則的研究,不斷完善碳保險制度保障碳融資、碳交付的功能,并對碳保險產品可能存在的特有風險出臺針對性的管理政策,持續發揮碳保險的生態價值導向作用。

    其次是加快碳保險產品創新。相關險企在做好市場需求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可參照國外研究,運用相關計量模型,將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根據保險對象的差異化需求,統籌考慮風險類型、風險程度以及地區條件等因素,設計具有差異的碳保險費率和碳保險產品,以滿足多方位、多層次的碳保險需求。此外,險企可以積極探索金融產品的不同組合模式,例如“碳匯+保險”“期貨+保險”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此外,保險機構可以積極探索實施藍色碳匯保險的可能性,開發藍色碳匯保險,提升藍色碳匯領域的風險管理能力,進而助力保險產品創新。

    最后是加強碳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當前,我國的碳金融市場仍處在探索與實踐階段,碳保險市場的專業人才較為有限,部分企業以及保險行業的從業者對于該新興險種的認知水平有待提升。保險行業應對從業人員加大碳保險相關理論知識的培訓力度,組織力量開發相應的軟、硬件系統,提早布局碳資產相關保險的研究。此外,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和有關部門合作,加大碳保險宣傳力度, 拓寬碳市場的認知度,為開展碳保險業務打下良好基礎。

    周洲系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研究員;錢妍玲系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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