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9-20 13:22:36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人在家中坐,錢從卡里沒,遇到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該怎么維權?
據江西法院披露的一則案列顯示,2022年3月28日晚,徐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銀行連續發來多條交易短信,一瞬間,卡里的6萬多元不翼而飛。徐某當晚立即向弋陽縣公安局報案并撥打銀行電話進行口頭掛失,次日上午到銀行打印了該卡的交易明細清單,與銀行協商賠償,但銀行拒絕賠償。于是,徐某將銀行訴至弋陽縣法院,要求賠償被盜款67715元。
徐某訴稱,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對儲戶信息和儲戶資金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要防止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切實保管好原告的存款,且本案事實是銀行卡在原告身上,密碼未外泄的情形下存款被盜,責任在銀行,銀行應予全額賠償。
銀行卻辯稱,原告雖然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并未對原告訴稱的“案件”作出結論性的意見。持卡人的主要義務則在于妥善保管卡片、密碼,對不可歸責于銀行的原因導致銀行卡信息、密碼泄露引起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上饒市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銀行卡,原告與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在本案中,訴爭交易均為持卡交易,是發生密集、多筆的消費,且交易地在廣東汕頭,但銀行卡仍在原告處保管,而原告在看到消費短信后,當晚立即向弋陽縣公安局報案并撥打銀行電話進行口頭掛失,從地域上、時間上和基本生活常識看,原告自己持卡進行消費或原告將卡交由他人消費均不合常理。因此不排除訴爭交易系交易行為人持偽造銀行卡進行的交易。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對其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妥善保管具有過錯,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因銀行卡被盜刷的存款損失67715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在使用銀行卡進行的交易中,銀行應準確識別卡片的真偽,銀行未盡到此項義務,導致款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支取。銀行作為電子交易系統的開發、設計、維護者,也是從電子交易便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應當也更有能力采取嚴格的技術措施,保障賬戶、資金的安全。銀行在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存款人賬戶內的資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又沒有證據證明存款人存在過錯,應對存款人賬戶中因盜刷所損失的資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銀行向存款人承擔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后,可依法向犯罪分子進行追償。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436934
當然,并非所有的銀行卡盜刷損失,都要由銀行擔責。每位持卡人對個人銀行卡及密碼信息負有保管義務,在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條件下,持卡人因自身過失造成銀行卡遺失或密碼泄露,從而產生的風險及損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到附近銀行取現并打印憑證
持銀行卡到本地的柜員機進行取錢、消費等操作,固定電子證據證明人卡未分離,發生盜刷時銀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時間在異地刷卡消費。
及時凍結或掛失卡內賬號
發現卡內異動第一時間給銀行打電話,告知客服該卡被盜刷,要求銀行止付或申請凍結。若涉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立即電話聯系控制款項劃出。
立即報案
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留報警回執。詳述被盜刷情況,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盜刷消費非本人所為。部分支付機構需提供報警回執作為否認交易的證明材料。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43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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