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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抵貸“簽成”融資租賃 還款時年化利率高達38.74%

    每日經濟新聞 2022-11-01 22:43:28

    每經記者 馮典俊    每經編輯 陳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資金周轉問題,多是通過親戚朋友或機構中介來解決。然而,一些消費者尋求機構中介解決問題卻遇到了麻煩,他們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反映,簽車抵貸最后簽成了融資租賃合同,辦理的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而對方收費存在“砍頭息”等問題。

    記者搜索一些投訴平臺,發現近期仍有類似投訴不斷出現。投訴大多宣稱是通過中介公司辦理“車抵貸”業務,實際簽的卻是汽車融資租賃合同。

    車抵貸變身融資租賃

    今年5月份,楊女士向記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資金周轉,想把名下汽車以抵押形式獲得資金。在聯系了中介公司之后,與某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但這份合同并不是汽車抵押貸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車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開篇寫道:乙方(楊女士)將其擁有所有權的車輛賣與甲方,甲方再將該車輛回租給乙方。本合同融資租賃屬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說我是車輛抵押貸款,不是把車賣了租車,他們說就是這樣的形式,讓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錢,再加上對相關知識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勸說”下,楊女士最終在合同上簽了字。

    無獨有偶,鐘先生也遭遇類似問題。他告訴記者,他于2021年12月經朋友介紹找相關業務人員,欲申請辦理65000元車抵貸業務,可是經辦人卻為其辦理了總額為85000元的融資租賃業務。

    鐘先生說:“我是第一次辦車抵貸,我當時問對方為什么是租賃合同,對方只說不是這樣辦不了,不這樣辦銀行那邊審核通過不了。”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這些消費者對車抵貸、融資租賃“傻傻分不清楚”。

    簡而言之,車抵貸就是將自己名下的汽車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然后按規定按時還貸。而汽車融資租賃主要有“直接租賃(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兩種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將自己的汽車賣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后再從融資租賃公司手里租回來繼續使用,按時支付租金。二者根本區別之一就是車輛的所有權歸屬。

    但在實際操作中,兩者常被混淆。記者采訪專業人士和律師得知,一方面因為具備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業務常被誤認為承租人將汽車進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資租賃業務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其概念還沒有深入人心,為了方便推廣,很多業務人員在開展業務時會以回租業務冒充車抵貸。

    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培杰通過電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大本(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看(車抵貸與回租)都是一樣的,看不出區別。”人們通常認為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的車主是所有權人,其實是不對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只是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機動車所有權標志。

    車咖院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黃成偉也在電話中對記者解釋,融資租賃中的標的物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前者(例如房屋)以產權登記證作為所有權的證明,后者又分為一般動產和特殊動產。飛機、輪船和汽車屬于特殊動產,因為可以移動,價值又比較高,所以需要登記,但這種登記只是相關部門管理的登記,而非所有權登記。

    除此之外,融資租賃業務在中國還屬于新鮮事物,消費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專業規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記者發現,業務員在介紹回租業務時,時常使用利息、本金、貸款等詞語。黃成偉對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貸款相關術語,而融資租賃并非抵押貸款,是不能出現這些詞語的。

    曹培杰表示,融資租賃是近年來的新興事物,很多業務人員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轉行而來,會把以往習慣性術語帶到融資租賃行業。另一方面,融資租賃的交易結構更為復雜,涉及出賣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為了便于消費者理解,業務人員往往會套用一些銀行的術語。”

    實際利率高達38.74%

    汽車融資租賃的售后回租業務是如何出現的?黃成偉表示,貸款業務的主體是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在我國,相關牌照審批十分嚴格,而成立融資租賃公司相對簡單,很多融資租賃公司因此出現,以“回租”形式進行融資活動。

    另一方面,很多消費者因征信資質較差,無法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這時,汽車融資租賃的回租業務就提供了融資渠道。記者注意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發放貸款,但又確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蘇崇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昊認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售后回租作為融資租賃存在的一種特殊形式對于其合法性的爭議是比較大的,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對融資租賃形式中租賃物取得方式的一種爭議。

    王昊律師認為,融資租賃設計之初是為了解決經營上無力購買的大型設備或高價物品,從而通過長期融資租賃的方式攤薄獲取成本的過程。所以在這一過程中往往融資租賃出租方對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獲得的所有權的,而售后回租則是從承租方獲取標的物所有權然后返租給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賃費用,并最終由承租方獲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其合法性,這與當時社會需要盤活大量固定資產的流動性有關,售后回租的合法性問題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設備及閑置資產的流動性問題。

    王昊認為,由于家用汽車是否屬于能夠被售后回租的類型,這在實務中并沒有嚴格予以區分,因此也導致了實務中很多融資租賃案件的實質就是借貸關系,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假回租”。

    近幾年,傳統的車輛抵押發放主體日趨減少,且發放貸款的風控要求日益嚴格,這也使得很多融資租賃公司開始進入變相發放車輛抵押貸款的領域。

    例如,上述楊女士的合同中明確寫有“車輛抵押”的內容,并寫明: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7日內辦理完成車輛抵押手續,甲方授權乙方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甲方同意在全部應付租金、服務費和尾付款、稅費、租金利息、銀行費用、罰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罰款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本合同項下乙方應付款項付清后,租賃車輛所有權轉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辦理車輛抵押解除手續。

    黃成偉認為,2014年的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提出,融資租賃公司售后回租的時候,可以把租賃物抵押給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刪除了這一條。“如果刪除了,就意味著這條法律已經沒了,那也就是說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黃成偉說。

    他表示,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戶不愿意過戶,從而使租賃公司承擔了相應風險,這時讓客戶抵押車輛,從法律上來說已經構成了名為租賃實為貸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認定是貸款。”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此外,一些回租業務還涉嫌“砍頭息”以及高額利率。

    前述楊女士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資租賃款,但緊接著就被扣去了5筆錢,共計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類似情況。他告訴記者,他2020年通過一家中介平臺,以私家車作為抵押,向某富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一筆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租金總額為129784.82元??鄢鞣N費用后,實際到賬的金額只有88396元。

    鐘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資辦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劃走24600元,鐘先生實際到賬金額為60400元。

    在這些案例中,涉及金額的項目有“車輛轉讓價款”“租金”“出租人實際應付金額”“融資總額”等多個名目,普通消費者根本無法準確分辨。業務員也會引導他們“按某名目還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這樣辦不了”……但最后,他們的還款金額通常遠高于當初認為的“貸款”金額。

    楊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寫明車輛轉讓價款11.8萬元,但楊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釋,合同金額和實際到手金額不一樣,只用管實際到手的錢就可以了。業務員還給楊女士算了一筆賬:以“貸款”96326元計算,36個月后,共還本息12萬元左右。

    實際情況是怎樣的?記者在楊女士簽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賃期限共36個月,每期服務費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計4563.98元。記者照此計算,楊女士需要還4563.98元/月×36個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單利)38.74%。

    但這一切,當初的楊女士并不十分清楚。當她按照業務員的解釋還了12萬元左右時,發現“貸款”扣費并沒有停。心存疑慮的她馬上聯系了業務員,對方說實際還款總計要超過16萬元。

    記者在鐘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車輛租金總額為98155.8元,實際到賬60400元,月付金額2726.55元,還款期限為36個月。按照到賬金額計算,該筆業務的年化利率(單利)為34.83%。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貸款者身份撥通了一家中介平臺的電話,對方介紹,如果客戶征信情況較差,則提供融資租賃模式,年化利率約為30%,包括3%到5%的服務費。

    根據相關材料,蒙先生每個月需歸還金額為5343.76元,應付期數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車輛銷售款項99520元計算,這筆融資業務年化利率為25.64%;但按照到手金額算,這筆融資業務的年化利率達到38.63%。

    由此可見,雖然業務員在介紹時稱年化利率會在30%左右,但實際操作中又會因手續費、首期租金等費用的扣減,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對于這類業務是否涉嫌“高利貸”問題,黃成偉向記者表示:“如果認定為合法的售后回租業務,那么就不能認為是高利貸。第一,國家對于融資租賃是沒有收費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貸款才考慮是否是高利貸,但融資租賃并非放貸。”

    消費者簽合同應警惕

    記者查閱相關裁決書發現,當涉及汽車回租合同法律關系歸屬問題時,法院更多會將此類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理由是雙方合同關系兼具融資和融物的屬性。

    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認為,融資租賃交易具有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屬性。如果租賃物的價值明顯偏低無法起到對租賃債權的擔保作用,應認定該類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融物屬性,只有資金空轉,系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貸之實,應屬借款合同。相關案件案涉車輛實際價值高于融資總額,印證了該車輛能夠對該案的租賃債權起到擔保作用,具備融資租賃的融物屬性。

    對此類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認定,甘肅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飛洋在電話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般法院會通過兩個方面來作審查認定,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買賣關系,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賃關系。融資租賃是買賣關系和租賃關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設定。如果只有融資沒有融物,法院就不會認定是融資租賃關系。

    盡管法院裁決對此類合同認定上無問題,但依然止不住民間汽車回租業務的亂象,在黑貓投訴消費者服務平臺上,關于汽車融資租賃投訴多達390條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設備、物品都適合做融資租賃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認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這一規定明確了售后回租標的應具備的特征。汽車區分為運營用車輛和非運營車輛,如果是運營車輛售后回租是符合規定的,但非運營車輛就很難定義了。

    曹培杰呼吁,消費者在簽訂該類新型交易合同時應該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資租賃公司在經營上會有對風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這種新型交易結構比較復雜,導致很多消費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條款內容,簽了合同以后并沒有注意到內容細節,這其實是一種極為不負責的做法。這種不理性的行為,使得消費者在對新型交易結構不了解的情況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通知》。通知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以車輛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變相開展個人抵押貸款業務,不得在業務宣傳中使用“以租代購”“汽車信貸”“車抵貸”“車輛貸款”等語義模糊或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范圍的字樣,不得為客戶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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