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1-30 20:37:23
11月30日,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9〕43號)進行了修訂,發布新版《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實習編輯 馬子卿
11月30日,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監管,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銀保監會2022年彌補監管制度短板方案要求,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9〕43號)進行了修訂,發布新版《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發布后,將部署開展2023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進一步推動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促進機構健康發展。
修訂后的《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評估內容和方法、評估程序和分工、評估結果和運用、附則。此次修訂《辦法》重點對評估對象、評估機制、評估指標、評估結果應用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具體來看,原評估辦法中評估對象僅為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辦法》在結合前期公司治理評估實踐基礎上,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等均納入監管評估范圍。
優化評估機制方面,《辦法》根據評估分類結果,差異化配置評估資源,原則上銀行保險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但對評估結果為B級(良好)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估頻率。監管評估采取非現場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評估應每3年實現全覆蓋。
完善評估指標方面,《辦法》結合近兩年新出臺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聚焦大股東違規干預、內部人控制等問題,進一步豐富黨的領導、股東股權、關聯交易、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提名和履職等方面的關鍵指標,并優化指標權重、精簡指標數量,突出公司治理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掇k法》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評估指標不再隨《辦法》同時印發,而是根據最新監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調整。
此外,《辦法》在明確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和機構主體責任,要求監管機構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進行早期干預,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針對評估等級的不同進行了差異化監管?!掇k法》表示,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對評估結果為B級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估頻率,但至少每2年開展一次。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公司治理自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監管機構,監管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監管評估,6月底前完成監管復核,7月底前完成評估結果“一對一”反饋。
《辦法》指出,監管機構應當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相關機構按照公司治理評分要素逐項評分,審慎核實評分依據的事實和材料,對發現的重大問題予以確認,形成監管評估報告。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高度重視,中國銀保監會此次修訂《辦法》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和改進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風險。
據其介紹,此次《辦法》修訂是完善評估機制、提升評估質效的需要、是落實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的要求、也是落實一批新出臺的監管制度的需要。
“《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于2019年發布,至今試行兩年。總結兩年評估工作經驗,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應當更聚焦于行業公司治理重大問題,評估工作與其他監管工作銜接也需理順,相關規定需要修改。”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同時,根據《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2022年應在總結前兩年評估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評估制度,完善評估指標體系。
據悉,《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躲y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9〕43號)同時廢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75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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