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5-09 15:40:15
每經編輯 段煉
近日,警方針對一起案件的“互毆”認定引發網絡關注。
5月2日,一女子發布視頻稱,當天其乘坐C6276次列車,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對方家長掌摑,并進行反擊,最終,警方認定雙方構成“互毆”。
圖片來源:網傳視頻截圖
該女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并對其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月7日,該女子再次發文稱,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復議,堅持不和解。
而該事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警方的“互毆”認定和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高鐵上制止“熊孩子”
女子遭家長掌摑后還擊
5月2日,一女子發布視頻稱,當天其獨自乘坐高鐵,在其后排坐了5個人,其中兩個大人三個小孩。
網傳視頻截圖
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戲,其間多次撞擊其所坐椅背。該女子稱,由于無法忍耐孩子多次撞擊其椅背的行為而回頭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為引起孩子家長不滿,雙方因此起了爭執。爭執中,孩子家長扇了該女子一巴掌,該女子也進行了還擊。
5月3日,孩子家長報警,上述涉事女子被傳喚。該女子認為孩子父母有錯在先,還先動口罵人并且動手打人,應是主要責任方,因此拒絕和解。
最終,警方認定雙方構成“互毆”,對上述被打后還手的女子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7日凌晨,當事女子再次在網上發視頻表示,已經在申請行政復議。
什么是“互毆”?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
該處罰結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熱議,輿論近乎“一邊倒”地支持該女子不要和解,要復議。
梳理中我們發現,此事還有一些疑問需要厘清,以讓公平正義能被大家看得見、聽得懂。
一、什么是互毆?
實際上,該案之所以引起廣泛討論,關鍵還是在于警方給予該案性質的認定——互毆。
通常認為,“互毆”即相互斗毆,是指參與者在斗毆意圖、傷害故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的互相侵害的行為。有學者將互毆區分為真正的互毆和非真正的互毆,前者指雙方事先約定的相互攻擊行為,后者則非基于雙方事先約定,也是司法實踐中對其與正當防衛作出區分的難點所在。
另外,聯系聚眾斗毆罪的相關規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毆”的概念。根據《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斗毆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互毆”故意是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基礎,嚴重互毆可能升級為聚眾斗毆,構成犯罪。
二、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通常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需滿足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我國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事實上,“互毆泛化”問題存在良久,盡管理論與實務界作出了諸多改變的努力,將案件認定為互毆而否定正當防衛仍是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
對此,今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并指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span>
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币庖姀娬{,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于司法機關涉正當防衛案件處理的相關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全面收集各類證據材料,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等。
“加強對涉及防衛情節警情的審核把關,依法認定防衛情節的性質。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已經立案的,及時撤銷案件?!惫膊糠ㄖ凭侄壯惨晢T曾斌說,對案件定性處理、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公安機關將與檢法機關及時溝通協調,主動聽取檢法機關意見建議。
專家: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具體到此次事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
其一,案發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于這種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護責任。
其二,家長方對沖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管不力,到被指責后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于家長方。
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采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后便坐下,體現了其在努力避免沖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后且其后繼續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不同于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事實上,像這種非惡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會建議雙方進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會進行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一經下達,相關信息會在公安機關的系統內登記,而且這個違法記錄是伴隨終身的。
該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場所吵鬧、撞擊前排乘客椅背的行為其實是孩子家長監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認為是有錯在先。在受擾乘客(也就是該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滿而制止時,孩子父母不但沒有正確引導、教育,反而出口辱罵、動手打人,如此行為也著實讓人難以認同。這也是輿論對該案件認定、處罰結果不滿的重要原因。
金澤剛認為,案件已經引起廣泛討論,有關機關更應嚴格依法界分、對相關行為作出準確認定以及公正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與過于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不利于鼓勵人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悖。
金澤剛稱,寬容反擊者,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適度反擊不屬于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處罰。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機鬧”事件的風向標,賦予更多人站出來制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以及維護自己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心。
總之,“女子遭掌摑還手”被認定為互毆,如何讓公眾信服,也許還要厘清一些疑問才行。
編輯|段煉?杜波
校對|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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