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6-10 11:27:52
◎總體來看,在2023年6月第二周,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5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屬于國資控制企業。
每經記者 張海妮 每經編輯 陳俊杰
一家因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一家因子公司揚塵污染,海新能科(SZ300072,股價3.58元,市值84.12億元)、中國中冶(SH601618,股價4.09元、市值847.6億元)雙雙登上環境風險榜……
2023年6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周報第118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個省市區、337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A股綠色周報”,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2023年6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5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環境風險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況(6月第二周)
總體來看,在2023年6月第二周,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5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屬于國資控制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5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達93.01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將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海新能科全資子公司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由此收到一張20萬元的罰單。
具體而言,文號為沈環決〔2023〕5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3月3日,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依據化工園環保管家提供的線索,對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處于生產狀態,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廢水總排口采樣。3月4日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污水總排口總氮排放濃度為142mg/L,超出《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表2標準中排放限值(50mg/L)的1.84倍。該公司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由此,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受到處罰。
對于控股子公司此次被罰,海新能科并未披露。《每日經濟新聞》記者6月8日向公司郵箱發送了采訪郵件并致電公司,公司方面表示已收到郵件,但截至發稿時未有進一步的回復。
海新能科2022年年報顯示,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當年度實現營業收入4.3億元,凈利潤虧損1515.25萬元。截至2022年末,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的總資產、凈資產分別為9.58億元和6.03億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生產中的主要污染物為廢氣、廢水。提及污水防治設施,海新能科年報稱,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建有廢水處理池150立方米一座、500立方米一座、事故池1000立方米一座,建有日處理能力120噸高氨氮廢水預處理裝置,日處理能力600噸的綜合廢水處理站(加藥除去重金屬+高氨氮廢水(預處理)+含鎳廢水加藥預處理+水解生活+MBR)。
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2022年環境治理和保護的投入為114.92萬元,繳納環境保護稅5492.45元。
2023年6月第二周,數據庫收集到5家關聯企業收到與生態環境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涉及5家上市公司。
同海新能科類似,中國中冶被罰的也是控股子公司。文號為容建罰決字﹝2023﹞第011號的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因涉嫌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而被處罰10萬元并被責令改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冊資本為27.8億元,業務性質為工程承包等。中國中冶對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00%。
2021年、2022年,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均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2022年度,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實現凈利潤3.9億元。截至2022年末,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為310.28億元,凈資產為48.4億元。
對于控股子公司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此次被罰,《每日經濟新聞》記者6月8日向公司郵箱發去了采訪函并致電公司,但公司公開電話未獲接聽,截至發稿暫未獲回復。
近年隨著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眾公認的原則。
如對本項目環境數據存在疑問,或需就榜單涉及環境問題進行溝通反饋,請聯系蔚藍地圖。
(實習生黃佳鈺、吳滟鵬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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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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