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20 22:08:00
每經記者 李少婷 實習記者 劉志遠 每經編輯 孫志成
環境風險暴露牽動市場神經。
因提升產能未重新報批,榆林一礦業公司被罰238萬元;因涉嫌違反排污許可條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建投能源旗下控股公司被罰89萬元;因超標排放污水,碧水源(SZ300070,股價5.53元,市值200.42億元)參股公司被罰56.8萬元……
2023年8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來看A股綠色周報第124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個省區市、337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A股綠色周報”,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8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6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6家公司現環保風險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本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6家上市公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6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達76.7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本期收錄的環境風險信息顯示,6家上市公司關聯公司共計被處罰413.8萬元。
碧水源持股的彌勒市水務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彌勒水務)因“超標排放污水”被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罰款56.8萬元。彌勒水務是當地重點排污單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彌勒水務由港股上市公司云南水務(HK06839,股價0.23港元,市值2.74億港元)全資持有,不過在云南水務公告披露的信息中,甚少有關于彌勒水務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期收錄的紅彌環罰字﹝2023﹞01號罰單是紅彌環罰字﹝2022﹞06號的“續章”。根據信用中國披露的內容,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就當事公司的相關違法行為,于2022年6月29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紅彌環罰字〔2022〕06號),該公司向開遠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4月18日,開遠鐵路運輸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2022)云7102行初67號,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紅彌環罰字〔2022〕06號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責令紅河州生態環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紅河州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1日重新立案。
8月1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彌勒水務,接線人員表示,據其了解,該環境處罰目前已經撤銷。隨后記者致電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彌勒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前期該環境處罰因“行政程序違法”撤銷,目前處于重新立案后處罰文件的行政復議階段,并沒有再次撤銷,不過該環境處罰還未生效。
礦業公司被罰238萬
本期收錄的數據中,建投能源(SZ000600,股價6.41元,市值8.74億元)控股公司冀建投壽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因“1、1#機組6月15日~7月5日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即投入調試運行并排放污染物;2、6月15日調試以來產生的粉煤灰和爐渣去往河北,未備案。”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被晉中市生態環境局罰款89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榆林市榆陽中能袁大灘礦業有限公司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38萬元。
文號為陜K環罰〔2023〕129號顯示,“從600萬噸/年提升到800萬噸/年煤炭開采及加工洗選項目,審定投資金額為8656.961824萬元,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38萬元。
8月18日,榆林市榆陽中能袁大灘礦業有限公司關聯上市公司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該環境處罰是近兩年較為普遍的問題,前兩年因為供給偏緊,國家發布了穩價保供的相關政策,該司作為陜西地區煤炭行業穩價保供的主力軍,優先在賦存條件好、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有保障的主產區,積極釋放產能,同時全力推進核增等手續辦理。針對本次環境處罰該公司并未提出異議。本次環境處罰并不會對該公司運營生產產生影響,故不會進行公告。
近年來,隨著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實習生黃燦、陳詩鈺、趙子淳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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