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22 20:55:35
8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為繼續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將延續到2027年年底。
有VC/PE人士告訴每經記者,多部門繼續明確創投企業為其個人合伙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具體辦法等,對行業來說是重要的利好政策,也期待更多利好創投的稅收優惠政策面世。
每經記者 李蕾 每經編輯 葉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繼本月初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后,創投行業再獲稅收優惠利好政策。
8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為繼續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將延續到2027年年底。
眾所周知,稅收問題一直是整個股權投資行業關注的焦點問題。2019年,四部門就聯合發布了財稅(2019)8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以下簡稱8號文),賦予了創投企業核算方式的選擇,執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今天這則公告顯示,該政策將繼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為創投行業的稅收優惠提供了有力支持。
對此,有VC/PE人士告訴每經記者,多部門繼續明確創投企業為其個人合伙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具體辦法等,對行業來說是重要的利好政策,也期待更多利好創投的稅收優惠政策面世。
重磅利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延續實施至2027年底
近年來,創投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也給予了高度關注。
早在2019年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等四部門就共同發布了8號文,對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定義、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備案要求等創投行業最關心的話題都做了明確規定。
其中最受行業關注的,莫過于賦予了創投企業核算方式的選擇,明確了創投企業為其個人合伙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具體辦法。而根據今天發布的延續實施公告,相關政策將延續到2027年年底。每經記者也為大家整理了幾大看點。
看點一:對創投企業的定義
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看點二: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兩種核算方式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點三: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核算納稅
根據延續實施公告,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核算納稅。
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看點四:符合規定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抵扣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政策規定,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55號文)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機構高度關注,期待更多創投稅收優惠政策出臺
在一級市場股權投資領域,稅收政策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有VC人士指出,合伙企業是一個略帶尷尬的實體,“法律上而言,它不是法人,但可以獨立應訴;財稅上而言,一方面說它是稅收透明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繳納所得稅,只能穿透到其投資合伙人,但另一方面它又能獨立地繳納流轉稅”。
而2019年8號文的出臺,將作為投資工具的合伙企業與作為經營載體的合伙企業區分繳稅,對行業來說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利好消息,也進一步激發了從業人員的熱情。
除此之外,就在本月月初,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也發布了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55號文,對初創科技型企業進行了定義。近日發布的延續執行公告則顯示,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55號文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并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彼時就有行業人士公開表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認定標準繼續放寬,無疑是有利于進一步鼓勵創新創業,支持創投和天使投資發展。
國投美亞基金總經理孫萬營對每經記者指出,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監管機構推出的相關政策、鼓勵營商環境的一系列措施對于創投行業的發展是一個較好的支撐,整體也是非常利好行業發展的。
他同時分析道,各地在實際執行政策中,存在對國家政策解讀口徑各不相同的情況,往往都需要用“一事一議”的方式來處理,也是一級市場投資最關心的一個問題。
除此之外,相關政策規定,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但目前落地的案例數量并不多。孫萬營表示:“這方面我們還是期待能有更加清晰明了的政策可以做參照,這樣也能鼓勵真正堅持投早投小、長期持有的基金發展。”
上述VC人士也指出,作為投資工具的合伙企業,應遵循“稅收透明”原則,建議不僅對于所得稅穿透,對于流轉稅和基金費用亦應穿透至合伙人。華南某知名VC合伙人則對每經記者表示,期待出臺更多創投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創投。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10172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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