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28 17:40:22
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朵N售辦法》共6章50條,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張益銘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據悉,《銷售辦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和文件的基礎上成文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保險銷售行為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為訂立保險合同所開展的銷售行為,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受保險公司委托或者與保險公司合作為訂立保險合同所開展的銷售行為都受《銷售辦法》所約束。
作為銷售渠道,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范導致的糾紛投訴。因此,監管希望通過《銷售辦法》,明確誰能銷售保險產品、怎么銷售保險產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實現源頭治理,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銷售辦法》可以解決銷售誤導,還可以解決一些保險機構或渠道在賣保險時的宣傳問題。”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是一個大文件,對銷售行為的準則規范得比較全面,但從目前的內容來看,《銷售辦法》對渠道的影響不大。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銷售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完善行為監管制度體系、構建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銷售辦法》的出臺,體現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有助于提升保險行業銷售行為規范性,有效增強保險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據悉,《銷售辦法》共6章,50條,分別是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由于保險銷售行為是保險公司為了實現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是具有時間跨度的連續性行為而非時點性行為。為使被監管對象能夠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險銷售行為管理的要求,《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劃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
在售前,《銷售辦法》主要規范了保險銷售業務范圍、保險產品信息披露、保險營銷宣傳行為以及保險銷售的技術準備、人員準備、渠道準備等。
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在宣傳銷售時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宣傳手段;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宣傳,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等。
在售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發現投保人具有需求和銷售不符、無力持續承擔保險費等的時候,應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
在售后,保險公司在回訪中發現存在銷售誤導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處理。保險銷售人員離職后、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終止合作后,不得通過慫恿退保等方式損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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