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1-11 15:47:21
每經編輯 孫志成
據央視新聞,中國機構編制網10日晚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圖片來源:IMG-8315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規定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對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相關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監管制度。
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監管。建立除貨幣、支付、征信、反洗錢、外匯和證券期貨等領域之外的金融稽查體系。建立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復和處置制度。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等等。
規定還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堅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續提升監管的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強化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加強金融監管內部治理,強化對權力運行的有效制衡,規范政策制定、市場準入、稽查執法、行政處罰、風險處置等工作流程,強化對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制約,打造一支政治過硬、專業精湛、清正廉潔的監管鐵軍。
按照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設立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規司、統計與風險監測司、科技監管司、公司治理監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機構準入司、大型銀行監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農村中小銀行監管司、財產保險監管司(再保險監管司)、人身保險監管司、資管機構監管司、非銀機構監管司、銀行機構檢查局、保險和非銀機構檢查局、機構恢復與處置司、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稽查局、行政處罰局、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財務會計司、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等27個正司局級內設機構。其中科技監管司、金融機構準入司、機構恢復與處置司等均為新設置的部門,資管機構監管司等多個部門則在原部門的基礎上進行了職能合并、調整等。
此外,規定還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稽查總隊的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新設科技監管司
方案顯示,科技監管司擬定相關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分工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置監管等工作,推動數字化信息化建設。
事實上,原銀保監會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的職能即與信息科技相關,進一步設立科技監管司凸顯了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的重要性。
公開信息顯示,早在2012年,原銀監會也曾設立信息科技監管部,該部門負責制定銀行業信息科技監管政策,指導銀行業信息科技發展規劃,開展信息科技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處置信息科技突發事件,開展銀行業標準化相關工作以及原銀監會信息科技風險防范工作歸口管理。
新設資管機構監管司
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顯示,資管機構監管司承擔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原銀保監會此前主要監管的資管機構包括信托、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職能分別在信托監管部、創新業務監管部、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三個部門。
金融監管總局信息顯示,截至6月末,信托機構有67家,銀行理財公司31家,保險資管機構32家(6月末以來新增2家)。
新設金融機構準入司
方案顯示,金融機構準入司擬訂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準入制度,研究結構布局,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
此前,金融機構的準入分散在各個內設機構,如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負責股份行、股份行理財公司,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負責城商行、城商行理財公司的準入,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負責農商行、農商行理財公司的準入,信托監管部負責信托機構的準入等。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準入司還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此前這一職能也分布在各個內設機構,這凸顯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重要性。
新設機構恢復與處置司
方案顯示,機構恢復與處置司擬訂相關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制度、標準、程序,對出現嚴重風險、難以持續經營的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新設行政處罰局
方案顯示,行政處罰局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工作,提出審理意見,組織聽證和集體討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金融監管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而原銀保監會是直屬事業單位,二者差別在于是否具有行政主體地位,行政主體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如處罰權,而直屬事業單位的處罰權需要授權。
行政處罰是金融監管總局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等五大監管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是管理規范銀行保險機構的重要手段。為利用好這一行政職能,今年9月發布金融監管總局2023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顯示,今年將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司局合并與職能擴充
根據方案,大型銀行監管司承擔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此前,這些職能分別在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且此次合并后職能減少了準入管理(轉入到金融機構準入司)。目前政策性銀行有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2家,開發性銀行為國家開發銀行1家,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為工農建中郵交六大行。
同時,與大型銀行監管司相同的還有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其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此前這些職能分別在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目前股份行有12家,城商行有125家,預計后續隨著城商行的進一步合并重組還會減少。
也有部分司局職能有所擴充,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此前發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金融監管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將央行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央行“三定”方案顯示,央行將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職責,劃入金融監管總局。不再保留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原由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承擔的協調推進相關普惠金融工作職責,劃入金融市場司。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還發布了中國證監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規定,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職責,劃入證監會。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與此前相比,本次證監會“三定”有以下變化:
一是內設機構名稱出現明顯調整,由“部”變為“司”,比如“發行部”調整為“發行監管司”,“公眾公司部”調整為“公眾公司監管司”等。
二是調整前,證監會機關內設20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調整后,證監會機關設19個正司局級內設機構,同時,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行政編制170名,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5名,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
上述19個正司局級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綜合業務司、發行監管司、公眾公司監管司、市場監管一司、市場監管二司(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辦公室)、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上市公司監管司、期貨監管司、債券監管司、稽查局、科技監管司、法治司、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會計司、國際合作司(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此前,證監會黨委召開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總結會議,會議明確提出,樹立鮮明用人導向,進一步健全干部選育管用機制,建強堪當重任的高素質監管干部隊伍。堅決扛起管黨治黨責任,堅持嚴的主基調不動搖,深入推進巡視整改常態化長效化,堅持一體推進“三不腐”,進一步鞏固證監會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嚴的氛圍。
編輯|孫志成 易啟江
校對|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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